交易不规范 未能充分举证致诉请被驳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09

昔日共同谋利,如今对驳公堂。再好的合作伙伴也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共同约定的章程办事。近日,某知名品牌云南总代理任某,因1510664.481元巨款向经销商周某及李某提起诉讼。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系某知名品牌服饰云南省总代理。两被告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在景洪市经营香港某品牌服饰景洪专卖店。自2002年至2009年春夏季以来,周某夫妻俩一直向原告订购该品牌服饰。双方约定一旦订货,由周某夫妇预付一部分资金作为定金,任某则见款发货。而周某夫妇采取滚动订货、每次订货支付部分货款的交易方式,陆续订货,但每次都只支付预付货款。任某每次发货都交由物流公司处理,但交货时只有笼统的货物件数,并无服装的品名、具体的数量等详细情况。20081223,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并约定2008年秋冬商品以吊牌价的0.405折算,周某夫妇则保证在春节前至少还200万元欠任某的货款,余款在2009228日前还清,但具体欠款总额没有写明。该协议有总公司的副总经理沈某、营销总监洪某以及裤子厂厂长江某当场见证并签字。20081223,原告任某向被告周某夫妇出具了一份收到50万元的收据;200812312010715,被告通过货款方式,共向原告汇款二十一次,共计390万元。两笔货款合计440万元。后原告任某认为被告周某还差欠其货款1510664.48元,于2010910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被告均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各自主张。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双方当时签订的《合作协议》,只能证明被告周某夫妇在20081223日前差欠任某200余万元。但被告周某夫妇提交的证据已证明,在200812232010715期间,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440万元。原告虽然还提交了该品牌服饰订单表、该品牌对帐单、发货单、货物托运凭证,货物交接清单等来证明其主张,但由于订单表上签名人的身份不能确认,对帐单、发货单、货物托运凭证,货物交接清单有部分是原告单方制作,并且有一部分是与托运部门办理的托运手续,并不能相互一一印证,只能证实部分案件事实。属原告举证不力,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最终,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任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提醒大家,在民事案件中所有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论何等诉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证据确凿,才能有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龚知贵 杨雅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