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参与庭审 保障当事人权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19

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知民情、解民意,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特点,积极邀请他们参与案件审理。

1021,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岩某诉被告孔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庭申请由陪审员出庭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原告岩某是傣族,只懂自己本民族语言,其委托代理人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无法出庭参加诉讼。在此情况下,陪审员主动提出自己也是傣族,可以与原告岩某进行沟通。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陪审员使用自己的语言和原告岩某进行交流,才使整个庭审得以顺利进行。既让法庭得以查明案件事实,也保证原告能够充分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庭后,陪审员也利用与原告岩某是同一民族的优势,与原、被告进行进一步沟通,使得双方在法院做出判决后,息诉服判,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陪审员与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息息相关,他们虽然没有扎实的法律知识,但在参审案件过程中,他们往往会由于本身的民族、职业等优势,突破法官的职业思维定势,站在新的角度思考问题,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只有充分得到人民陪审员的支持,才能更加有效的促进司法民主化。

(景洪市法院 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