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人民法院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效果明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11
近年来,面对社会各类矛盾日趋多样复杂化,勐海县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强化诉调对接机制,注重以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将调解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争取把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2014年1—11月,共调撤351件,占已结案件的63.59%,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主要经验做法有:
一是着力推行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勐海县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设置专门的调解速裁区、信访接待区,满足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讼调解、行政协调与执行和解以及信访接待,相关审判庭、案件承办法官判后答疑的需要。同时还设有安检导诉区、审判事务区、便民服务区,将分散在立案、信访、审判、执行等部门的审判事务性工作集中于大厅窗口办理。建立内外协调和衔接机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中心”工作,加大导诉台人员与审判工作人员的联系对接,在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导诉台,由法警启用安检门卫系统对来访人员进行安检和登记,并根据来人反映问题的性质、程序和要求,按“中心职能”进行引导和分流,将此引导分流机制作为民事案件立案阶段的必经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促进纠纷快速有效地解决。
二是依法加强诉前调解工作,完善诉调对接格局。诉前先行调解具有操作程序简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特点,因而诉前先行调解工作对于法院充分运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纠纷,符合调解条件的,均由法院在受理前进行调解,或引导当事人通过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敏感、群体性或民生、非公企业案件,在立案前,都尽量以调解方式促使纠纷和谐化解。同时也注重强化诉讼调解,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论是在庭审前、庭审中、裁判前、再审审查、再审审理等各个诉讼环节,都坚持调解手段的运用,力求案结事了。
三是建立健全联动调解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大调解”格局。勐海县法院积极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建立联动调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参与矛盾纠纷的化解。一是加强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的相互衔接,近五年来勐海法院每年两次利用县司法局培训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大好时机,选派资深法官,精心撰写讲稿,为全县的人民调解员授课,以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素质;对于巡回开庭的案件,大都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使调解员通过旁听庭审,了解诉讼程序,案件实体处理,以及庭后释疑,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二是有效组合各方力量,发挥行业作用,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机率和效果。根据案件纠纷的类型,委托法律援助中心、相关律师事务所、乡镇调解员对纠纷进行调解。在办理案件时推行法官与诉讼代理人沟通机制,通过诉讼代理人让法官充分了解当事人诉讼的原因、背景、诉讼请求及解决方式上的要求,由诉讼代理人与法官之间经过沟通,达成统一认识,再由诉讼代理人权衡利弊得失,明确是非曲直,向当事人明理释法,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三是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经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如双方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按照人民调解法及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使非诉调解成果有效转化。通过大调解格局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效率,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妥善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四是结合本地实际,发挥民族习惯、村规民约在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勐海县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户籍人口的88%,主要居住着傣族、哈尼族、拉祜族、布朗族、彝族、回族、佤族等少数民族,大多是世居而住,形成自己特有的民族风俗和习惯。有些村基层组织能够结合自己的乡风民俗制定村规民约,在村治管理中也抓出了好的成效,如勐遮镇曼恩村委会的曼杭混模式,在村务管理中取得很好效果,当时就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同志就曾到村委会考察过。但也有一些村规民俗与现有的法律规定有冲突,对于此类案件,依照法律判案容易,但实际执行就很难。勐海法院就此依托当地乡镇党委、政府及村级组织积极协调、做工作,以“和为贵”为价值导向,结合法律规范与村规民俗,对当事人进行劝说、教育、引导,使当事人在认识到自己错误的基础上,进而与对方和解,力争以调解方式结案。民族习惯、民风民俗有其滞后性,与新时期的党的政策要求必有矛盾和冲突,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各方人员的努力,这种矛盾和冲突是有可能被融合、冲淡的,以趋向合法、合理化,这对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州法院 卢再新、刀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