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律义务 阳光执行受到称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24

1114,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在景洪沙滩国际商品城,强制执行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邀请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允景洪街道办事处人员到现场参与、监督,见证阳光执行活动。

    因被执行人拖欠租金而发生纠纷后,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雄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1223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执行人蒯某某承担民事责任。通过审理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625作出一审缺席判决,判令解除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雄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蒯某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执行人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景洪金沙滩国际商品城16030405号商铺腾退给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雄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48978元,违约金4469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蒯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雄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1020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蒯某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其租赁的位于景洪金沙滩国际商品城16030405号商铺腾退给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雄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48978元,违约金44693元。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蒯某某至今下落不明,执行人员无法进行规劝教育,只能对其置放在所租赁的房屋内的每一件财物都做了认真核实登记,并一一记录在案。同时,还要求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雄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要对被执行人蒯某某的财物妥善保管,以避免发生损坏,产生新的矛盾纠纷。

强制执行结束后,受邀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人员、允景洪街道办事处人员对阳光执行的合法性、执行人员的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对案件的处理方式表示满意和高度称赞,希望景洪市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多开展阳光执行活动,为申请执行人解决实际问题。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