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和解 解心结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18
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执行和解并不是强制性的,不是法院执行中的必经程序。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历年来收结案都居全州三县市法院首位。局里有执行员资格的共8名,2014年1-10月份新收案就有636件,加上大量的旧存案件,人均办案超100件,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景洪市人民法院及时调整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法,把执行和解贯穿执行始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
高某与盛某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盛某某于2013年起诉离婚,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决后,高某不服上诉至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盛某某共向高某支付补偿款200万元,于2014年6月前支付50万元,
最后经过执行法官多次跟双方沟通,高某表示愿作出一些让步。2014年9月,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盛某某现场给付高某赔偿款110万元,余款高某自愿放弃。至此,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握手言和。
本案的启示
该案件承办人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玉副局长说:在执行离婚案件或亲人、朋友之间的案件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本来就存在着一定的特殊关系,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那么在执行中就可能由于被执行人主动认错、主动履行而取得申请人的谅解,从而化解双方矛盾,达成执行和解。
目前,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双方有共同子女,是我们促和解的重点案件。就上述案件来说按照法律规定,案件承办人可以有两种方案:一、按照程序对盛某某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最后结案。对于案件承办人来说省时、省力、高效。二、在第一种的基础上继续跟申请人做和解工作。因考虑到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且双方有共同之女,若采取强制措施更会让双方矛盾激化,影响孩子的成长。为此,承办人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方式,以其女儿为突破口,希望双方站在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方面考虑。为解开双方当事人心结,承办人运用大量的时间热心接访,耐心倾听,诚心调和,费时、费力。
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如采取强制措施,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不但会造成损失还将产生一定费用,申请人兑现标的款也需等待更长的时间,定会加剧双方矛盾,最后案结事不了。而达成执行和解,不仅解开双方心结,缓和双方的关系,更有利于今后子女教育成长,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州法院 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