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审理行政案件 努力促进依法行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12-27
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全州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5件,审结114件,结案率为91.2%。案件涉及资源、城建、公安、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环保、计生等行政管理领域。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方面,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工作的开展,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主要做法有:一是加强司法便民工作,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抓好诉讼服务大厅建设,实行柜台式的诉讼服务,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法律释明和程序指导,公开立案、审判流程、法律文书格式、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等内容。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受案范围及时审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切实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对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缩短诉讼周期。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16件,占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22.9%。二是加大行政审判协调和解力度,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妥善处理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行政案件以及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矛盾尖锐、群体诉讼、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及时向党委报告,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工作。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加强行政争议协调和解工作。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同时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思想工作,积极动员各方力量,以协调和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共协调和解案件34件,占审结案件的29.82%。三是加强司法对生态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时受理资源、环保类行政案件,进一步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审查力度,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西双版纳建设。共审结资源环境类行政诉讼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85件。四是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证据事实、法律法规适用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等进行全面审查,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持、确认合法或有效,否则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认真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对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司法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司法建议反馈和回访制度,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积极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行政机关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反馈法院,期满无回复的,法院主动上门回访。共发出《司法建议书》4份,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口头意见、建议40余条。与州政府法制办、工商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相互衔接等制度,促进了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升政府法治形象。全州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应诉19件次,占行政诉讼案件的16.67%。五是加强司法能力和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审判效能。强化行政审判管理工作。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审判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执法尺度,坚持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案。加强案件评查工作,通过对案件的综合评查、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增强法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中院采用公正、效率、效果三方面的指标,对各基层法院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组织行政法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选送行政法官到省法官学院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增强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庭审竞赛和法律文书评查,记录能手、办案能手评比等活动,积极开展行政审判调研工作,撰写调研报告、案例评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配强行政审判人员,注重后备力量的培养,做好传、帮、带工作。强化计算机使用技术和软件应用系统培训,依托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案件录入电脑,实现办案网络化,通过网络技术,强化审判流程管理,监管案件时限,提高审判效率。六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自觉接受监督。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政治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党委的领导,重大事项及重大敏感案件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联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邀请代表旁听开庭,使行政审判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强化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纪检监察人员列席部分案件的合议庭合议,参加重点案件评查。公开法官执法承诺,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在非上班时间、非上班地点私下接触当事人,加强对执法承诺书签订后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做有道德的人,勿以恶小而为之”专题警示教育活动,深刻吸取上海高院法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切实解决“平日里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问题,解决“不把问题当问题看”的问题,以零容忍的态度防止小问题发展成大祸害。
(州法院 姚丽诚 卢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