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开庭为便民 当庭调解显民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9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到勐海县格朗和乡帕沙村民委员会巡回审理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以当庭调解顺利结案。
原告爬某与被告格朗和乡帕沙村民委员会于2004年2月18日签订了帕沙村委会至小街乡南盆村界线的八公里公路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承包款为35000元,被告在原告动工之时先预付4000元做生活费,其余31000元在2005年3月31日前付清。原告于2004年3月31日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工程,但到期后,被告迟迟未支付31000元的工程款。对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推公路工程款31000元,违约金9000元,合计40000元。庭审中,被告辩称,未付被告31000元的工程款是事实,但原告所做的工程未验收合格,并且目前村委会周转困难,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该工程款。
承办法官为解决好此案,到该村委会详细了解了情况,得知目前帕沙村委会的经费确实是捉襟见肘,而且也没有固定收入,如果贸然判决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承办法官从案件实际出发,平衡双方利益,耐心细致的为双方做工作,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格朗和乡帕沙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爬某工程款10000元;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工程款21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圆满结案。
巡回开庭的审理方式不仅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便利,而且能让当事人深刻地感觉到法院不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为民办实事、解决矛盾纠纷的宗旨。
(勐海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