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判决首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10-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景洪市法院判处的首例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4914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借款10万元,到期后拒不归还,曾某某将被告人王某某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712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某拒不支付,曾某某于20161123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曾某某支付了5万元,并承诺于2017530日前将剩余部分履行完毕。承诺到期后王某某仍未履行,20177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扣留提取被告人王某某在租户李某某处的房屋租金收入10万元。201712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李某某收取了房屋租金13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到房屋租金后,并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向曾某某返还的剩余借款本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上诉。

 

(景洪市人民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