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中院发布反规避、反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9-20

案例一:被执行人李某超逃避履行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期间,被执行人李某超分别与申请执行人熊某英、胡某华劳务合同纠纷案以及与申请执行人勐海县某钢筋经营部、勐海某建材店、袁某友买卖合同纠纷等五案,执行标的共计14924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超与五案的各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计划,并且保证其在勐海县农业局水产站和公路段的工程款收到后马上来法院履行完五案义务。五案共计履行了45334元,20168月以后,被执行人李某超就没有再履行义务。随后,被执行人李某超下落不明,电话无法联系,案件无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勐海县法院查明:1.被执行人李某超于201611月份收到勐海某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来自勐海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工程款37068元;2.被执行人李某超于20161212收到勐海公路段的许某东工程款20万元;3. 被执行人李某超于20161227登记购买的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李某超完全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6427日,勐海县法院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超明显有履行能力,其拿到工程款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还进行购车等高消费,致使申请人权益受损,法院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有力敦促此类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二:被执行人覃某强变卖所查封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被判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19201124,被执行人覃某强在普洱市与昆明某机电有限公司签订《贵发机电设备销售合同书》、《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分24期支付64万租赁款方式购买XE150D型徐工挖掘机一台,由被执行覃某强首付6.4万。20121016,某机电公司以被执行覃某强未按期支付余款及逾期利息为由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西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覃某强于20121023支付机电公司欠款8万元,余款59. 4968元及该款按年利率7.68%计算的利息分15期付清(2014123付清)。并约定被执行人若覃某强未按期支付上述债务,昆明某机电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2014929,勐海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覃某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载明向昆明某机电支付欠款92. 4588万元2015227,勐海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覃某强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其持有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机一台;并责令被告人覃某强于2015430XE150D型徐工挖掘机交至勐海县人民法院保管,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期间被执行人覃某强并未告知勐海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覃某强于201355,将所购买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机以28.8万元变卖给第三人。被执行人覃某强收到第三人支付首付款后,未向昆明某某机电公司还款,而是将款项用于其它用途,对其财产情况向人民法院做了虚假报告。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覃某强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变卖,在收到变卖的款后,未向申请人昆明某机电公司还款,而是将款项用于其它用途,对其财产情况向人民法院做了虚假报告,致使财产无法追回以供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勐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强作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故意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判决,201689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强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三:公职人员刘某因拒执被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勐海县供销社资产管理中心的全资直属企业,刘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12年该公司在原供销社原址开发新供销.双塔国际房地产。由于申请人李某、彭某原有房屋紧邻原供销社,同年223日,两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签定了一份房屋权属转让合同,约定以产权转换的方式转让申请人的房屋,双方约定了置换方案。201612新供销·双塔国际房产主体完工,但被执行人未按约定与申请人签订的合同来置换房屋,申请人多次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被执行人都拒绝。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置换协议。在诉讼中,申请人于2017623日提出了财产保全,对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新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9.9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随即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新供销.双塔国际项目第九屋至1227套房屋,并轮候查封了该项目第一层商铺,明确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刘某又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将该公司及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刘某,刘某都不是很配合,拒绝接听电话,有意规避执行。823日,执行干警通过多种方法找到刘某,向刘某释明如何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发现该公司在中院有两件执行案件,两件案件申请保全、查封的房产,均已被刘某重新卖给了他人,购房款已被该公司另作他用,刘某的行为已造成两件案件申请人要求退还购房款、置换房产的诉求无法执行。

(二)典型意义

刘某在明知房产已被查封的状态下仍然无视法律规定,擅自将所查封的房产再次卖给他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刘某的行为已涉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是严重侵害正常司法程序、挑衅法律威严的违法行为。鉴于刘某的违法行为,2018830日,西双版纳中院对刘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

 

案例四: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被处罚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12829日,景洪市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借款650000元,于20131015日返还借款610000元,余款40000元于20131231日前付清的协议。因被告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李某某于20131029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依法扣划其在西双版纳某公司的工程款222056.3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20152月,景洪市人民法院传唤被执行人刘某某要求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刘某某申报称其在墨江县某某局有未结算的工程尾款20余万元。经核实后,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33日向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工程款并将结算后的工程款转入景洪市人民法院执行专款专户。

2017816日至2018期间,执行干警多次到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核实结算情况,其告知该工程款项已经结算完毕,但是否支付到法院账户要通过开局务会决定支付。20186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向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发出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76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但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未能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20187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履行297556.54元,并送达处罚100000元的决定书,限于2018720日前履行义务。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当日将擅自支付的297556.54元款项如数汇入法院执行专款专户,同时对罚款决定申请复议。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的复议申请,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主动履行处罚金100000元。

(二)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常常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助执行人墨江县某某局以开会决定作为理由来搪塞法院,拒不配合,将案款擅自支付被执行人。不尊重司法权,不遵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必然是受到严厉惩处。该案例通过法律程序让协助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申请执行人20多万元。让协助义务人充分认识到应当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责任及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树立法律权威,维护了司法尊严。

案例五:被执行人龙某拒绝签收和报告财产被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826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诉称: 2007824日,与被告龙某、怕某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龙某、怕某向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约定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龙某、怕某返还借款本金2320元,剩余27680元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原告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 因被执行人龙某、怕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景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25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421日送达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龙某、怕某201857日到景洪市人民法院接受执行询问,被执行人龙某、怕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20185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到景洪市勐龙镇贺南村委会贺南东新寨被执行人家中送达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绝签收,拒绝报告财产。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龙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二)典型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是执行工作中一项重要制度,很多被执行人并不重视财产申报,有的拒绝报告,有的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有的不如实申报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财产,201853日,景洪市法院对其处以15日拘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