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景洪市康华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11-28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景洪市康华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永与上诉人黄忠勇、董芬、黄忠梅、黄忠菊、黄钟海、黄鹭、被上诉人景洪市康华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景洪市康华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010587988景国用(2000)字第0419号,土地使用证:景洪市康华责任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景洪市景洪镇曼斗村东面(思茅中亚八达公司旁,现位于景洪市宣慰大道3号,即告庄西双景正大门斜对面加油站旁)4333.15平方米土地。其中1333.33平方米(2亩)的土地使用权归杨永,2959.08平方米(4.44亩)土地使用权归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杨永的2亩土地位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界限坐标J1、J2、J3、J4、J5、J6、J7、J8、J9、J10、J11、J12、J13范围内。该坐标点号以西双版纳云建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制作的测绘图标识为准(测绘图以杨永与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于2023年9月27日共同签字确认的测绘图为准,签字的测绘图原件由杨永持有一份,由黄忠勇持有一份,由法院持有复印件一份);

二、按份共有的上述土地各自在本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生效后40日内交接,土地移交由杨永与黄忠勇对接,由杨永主动联系黄忠勇移交土地。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包含房屋)由黄忠勇负责拆除,净地交付给杨永;

三、由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补偿杨永土地使用费40万元,于本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生效后40日内支付给杨永。该土地使用费40万元由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委托黄忠勇支付至杨永的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为6231902708012256667的账户内;

四、如果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不在调解书生效后40日内移交土地给杨永,杨永就可以对移交土地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如果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不在调解书生效后40日内支付土地使用费40万元(不能少一分钱)给杨永,杨永就可以以土地使用费40万元,就未支付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杨永预缴15600元,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预缴13200元,共计为28800元,减半收取14400元,由杨永承担7800元,由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承担6600元;

七、上述协议履行完毕,杨永与黄忠勇、黄钟海、黄忠菊、黄鹭、董芬、黄忠梅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010587988景国用(2000)字第0419号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土地收益纠纷到此了结。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28民终1634民事调解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三十一月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