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申报公告)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3-0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28破3号   

 

本院根据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4月30日裁定受理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2023年2月14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10日18时前,向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听路27号晴宇榕和小区物业办公室隔壁接待中心(原晴宇榕和售楼处);邮政编码:666100;联系人:林律师;联系电话:17587956686;联系邮箱:bnahdc20230214@163.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即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西双版纳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4月25日上午9时00分通过“钉钉”网络平台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零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