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黄伟东、深圳市文燊威投资有限公司)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1-13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云28民1137

 

黄伟东、深圳市文燊威投资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上诉人任伶、上诉人白莲芬因与原审第三人黄伟东、深圳市文燊威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云28民113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28民11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通过本案查明事实,可以确认案涉借款系任伶转账给白莲芬,白莲芬收到任伶的款项后,汇合其他款项后出借给他人;白莲芬与文燊威公司、共信赢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共信赢公司确认李琴芝为该公司的财务人员,通过财务人员已向任伶转账28万元,白莲芬在一审中认可其中8万元系另外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借款;白莲芬向任伶出具的《委托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金额是40万元,但任伶向白莲芬的转账只有38万元,一审中任伶也明确表示只主张转账的38万元,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总额为38万元,共信赢公司已代还20万元,双方之间的借款尚有18万元未予偿还。但是任伶在收到20万元还款之后,与白莲芬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明确表明白莲芬将其对文燊威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任伶,视为白莲芬欠任伶的债务已经抵消或借贷关系已终止,任伶对白莲芬的债权因债权转让而消灭,文燊威公司与共信赢公司系关联公司,共信赢公司版纳分公司的《证明》说明共信赢公司认可任伶的债权人身份,且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文燊威公司已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债权转让已成立并生效;在此情形下,任伶再向白莲芬主张借款及相应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任伶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白莲芬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21)云2801民初481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任伶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上诉人任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二审收取。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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