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身亡 连带保证人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6-08

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结一起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一审判决二被告岩香某、岩某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4769.88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8日,贷款人岩温某向原告申请贷款3万元,由被告岩香某、岩某为岩温某的贷款作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201019贷款人岩温某自杀身亡,2010年2月11日原告向贷款人岩温某发出1份《贷款到期通知书》,签收人为岩温某的妻子;20103152010年12月11日原告又向贷款人岩温某及担保人岩香某、岩某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但贷款人的妻子以及担保人岩香某、岩某均未向原告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法院认为:贷款人岩温某与被告岩香某、岩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担保关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贷款人岩温某已死亡,无法向原告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其妻子也未向原告偿还贷款,而被告岩香某、岩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应对该笔贷款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马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