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身亡 连带保证人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6-08
近日,勐海县法院审结一起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一审判决二被告岩香某、岩某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4769.88元。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认为:贷款人岩温某与被告岩香某、岩某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担保关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因贷款人岩温某已死亡,无法向原告履行偿还贷款的义务,其妻子也未向原告偿还贷款,而被告岩香某、岩某作为该笔贷款的保证人,应对该笔贷款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勐海县人民法院 马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