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未成年人抢夺金店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06-04

近日,景洪市法院对一起金店抢夺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白某某伙同刘某、马某某(两人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抢夺金店,并就如何抢夺进行了分工。同日21时30分许,三人按照计划抢夺版纳金店得手后在风情园老大门汇合,刘某将抢得两条金项链交给了白某某,白某某将其中一条金项链以每克325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将金项链拿给版纳金店员工辨认,确认此项链系版纳金店被抢的“千足金”项链。后公安机关在1027彩票点旁将刘某抓获,12月9,白某某带着另一条金项链到公安机关自首,12月12,马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被抢金饰品价值为4805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白某某自首,且积极退赃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减轻或从轻处罚。据此,依照刑律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