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借款不还成被告 法官提醒 量力而行理性消费

作者 :李吉燕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0


玉某儿与谢某容两人均系在校大学生,两人曾是同学、朋友,谢某容通过在网络上代他人打游戏赚钱,玉某儿纯粹依靠父母供给生活费。玉某儿在2017年5月到2019年7月近三年的时间内请求谢某容为其垫付日常的生活消费、宠物粮食、淘宝购物及旅游等费用共计226870元。2019年7月,玉某儿向谢某容出具借条,载明玉某儿向谢某借款合计226870元,经玉某儿、谢某容协商约定从2019年8月份开始每月还1万元给谢某容,如到期不还谢某容可向法院起诉玉某儿追回借款。此外,附有七页的消费明细并由玉某儿在每页消费明细单中写明“以上消费全部属实,都是由谢某容垫付”。2019年8月1日,玉某儿母亲向谢某容还款6600元,后谢某容以玉某未偿还剩余借款为由诉至景洪市法院。 

景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玉某儿向谢某容出具借条且附有七页具体的明细清单,在谢某容提交的与玉某儿的聊天记录中玉某儿亦认可由双方进行对账后出具借条,据此,确认玉某儿向谢某容借款226870元的事实,扣减玉某儿已经偿还的6600元后还有220270元未偿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玉某儿向谢某容偿还借款220270元。玉某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中院经审理认为:

玉某儿与谢某容曾系关系很好的闺蜜朋友,玉某儿出具的借条款项系谢某容为其垫款近三年的日常消费、旅游等费用累加的金额,消费种类繁多、金额大小不一、时间较长,谢某容不能对每一项款项逐一说明亦符合常理。但根据谢某容一审提交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其收入状况、淘宝订单消费、微信聊天记录中玉某儿亦认可双方进行对账等情况,能相互印证借条及明细清单,双方当事人通过对账结算后对借款金额进行了最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在交付借款后已依约履行其合同义务,借款方应依约如期返还借款。作为在校大学生,应该以学业为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警惕过度消费,正视“超前消费”行为,结合自身实际,理性消费,量力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