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开发商出售商铺不预留 通行道路承担违约责任赔款十五万

作者 :陈瑜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28


杨某于2015年4月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品房一套,一次性支付房款1308000元给该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2016年1月,该房地产公司向杨某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产,杨某于交房当日确认同意接收涉案房产,房地产公司协助杨某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后杨某以所购商铺门前缺少必要通行道路严重影响使用将房地产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杨某与该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杨某提交的《公证书》中于2017年10月9日拍摄的案涉商铺周围环境的照片显示该时间内杨某所购商铺的门前为绿化带并无可通行的道路,基于杨某所购商铺门前曾存在无通行道路的客观事实,杨某、该房地产公司双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对于通行道路虽未进行约定,但杨某所购房屋性质为商铺,而必要的通行道路是保障杨某所购商铺能够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故对于购房者这一权利的保障是该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否在购销合同中对此内容进行约定不影响房地产公司对于这一义务的履行。

  参照双方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杨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西双版纳中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相关文件表明,案涉商铺所处的建筑物,其建筑红线与该楼盘规划用地红线重叠,杨某购买商铺门前市政道路用地不在楼盘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该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地产项目中杨某购买商铺所处的建筑物并未预留通行道路,是该建筑物存在的重大瑕疵,杨某作为购房人接房时无法知晓案涉商铺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对此提出异议,该重大瑕疵不属于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必要的通行道路是保障房屋使用的基本条件,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出售、交付的房屋除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外,还应保障出售商品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该公司将未预留通行道路的商铺出售、交付给购房人,其出售、交付的商品存在隐形瑕疵,且未向购房者告知,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杨某主张的年租金损失额,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确定该房地产公司向杨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在合理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西双版纳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