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为偷渡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逃避检查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作者 :蔡兴道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15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起,被告人赖某为将企图偷越国境人员运送出境,以外地朋友到其在勐海县打洛镇开的火锅店里上班、探亲为由多次到打印店及其朋友处打印虚假证明,帮助偷渡人员利用虚假证明通过检查站后将偷渡人员运送出境。经查,2021年4月21日上午,根据赖某安排,丁某四人在勐海县车站附近汇合后,赖某提供给四人一份到打洛镇赖某家探亲的证明,后四人利用该证明乘坐班车顺利通过检查站到达打洛镇,并经打洛中缅边境229界桩附近非法通道偷渡出境。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赖某在勐海县客运站接到李某、邓某后,向两人提供了一份到打洛镇某酒吧上班的证明,后带两人乘坐班车利用该证明顺利通过检查站到了打洛镇。当日晚,李某二人根据电话指示步行走到打洛镇中缅界河附近准备偷渡出境时被公安民警查获。2021年5月26日,赖某在勐海县客运站附近红绿灯路口向张某三人提供了一份到打洛镇五分场上班的证明,并安排三人乘坐班车前往打洛镇,后张某三人持该证明乘坐班车前往打洛镇,途经检查站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裁判结果

勐海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违反国家国境管理法规,明知是偷越国境人员予以运送,并为偷越国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逃避检查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赖某提出只提供了虚假证明,并不知道是偷渡人员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赖某与偷渡人员之间有频繁联系,赖某提供虚假证明时交待偷渡人员遇到检查时如何根据证明的内容应付检查,并收取了偷渡人员高额费用,结合其提供的虚假证明中的部分人员经查已经偷渡出境等情况,足以认定赖某明知是偷渡人员仍予以运送和提供虚假证明帮助逃避检查,故赖某的辩解不能成立。遂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赖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释法明理

随着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人们对跨境违法犯罪行为有了一定认识,但仍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诱惑下,以为自己没有实际把偷渡人员运送出境,只在境内带一段路或提供中转住宿、虚假证明、电话指引等帮助,铤而走险参与到运送偷渡人员的犯罪活动中,被查获后追悔莫及。本案中,被告人赖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偷渡人员仍利用其边民身份的便利予以运送,并为偷渡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逃避检查,赖某到案后虽然表示认罪认罚,但避重就轻,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致使其他参与运送人员未能查获,遂受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

当前国际疫情形势严峻,“带疫偷渡”又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风险,给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每位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不贪图小利,要自觉守法、心中有法、遇事找法、办事靠法,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前要算好自己的自由帐、经济账、家庭账、名誉账,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同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主动参与到边境管控和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到“不参与、不隐瞒、不纵容”,共同守护边境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