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法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6-02

案例一:李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李某在云南省勐腊县勐捧农场一分场场部其家开的“团结桥羊肉馆”门口的大树上徒手捕获2只大壁虎用于泡酒外用,于2020年3月5日被侦查人员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家搜出的2只疑似大壁虎为蜥蜴目壁虎科的大壁虎,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标准核算为10000元。

    裁判结果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大壁虎,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二:玉某非法占用农地案

基本案情

    2016年期间,被告人玉某未经林业管理部门批准,在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勐昂村委会小地名叫“石场”的集体林地内采用砍伐、围剥树皮的方式毁林种茶,经鉴定,共毁林145株,损失活立木蓄积14.937立方米,非法占用林地26.3亩。被毁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南亚热带硬阔叶类树种,原有植被的生态功能遭到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为种植茶树砍伐集体所有的防护林,占用林地26.3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对被告人玉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长某盗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07年,被告人长某擅自在格朗和帕沙新寨附近小地名叫“牛含”的国有林地内种植茶叶。2019年,其为了让茶叶更好的生长,便擅自将林地内的树木砍伐,欲将所砍伐林木带回家当柴烧。经鉴定,现场权属为国有林,砍伐面积为2.4亩,砍伐林木51株,活立木蓄积为3.366立方米。

    裁判结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长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内的林木3.36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长三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长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朱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朱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位于景洪市景哈乡景哈村委会景哈村民小组当地人称“回科”林地内的橡胶树砍伐,出售给他人。经鉴定,朱某无证砍伐林地面积13.9亩,林地权属为景洪市景哈乡景哈村委会景哈村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其中有12.1亩在村民岩罕防承包经营的林权范围内,被砍伐林木共597株,损失活立木蓄积103.5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62.12立方米。

裁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被采伐林木损失活立木蓄积103.53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最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案例五:夏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1.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夏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按照其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许可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另行开辟矿区长期非法开采矿产品出售。期间,被告人夏某曾因无证开采,2019年被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两次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被景洪市自然资源局两次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被景洪市自然资源局四次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为获取利益,被告人夏某仍不听劝阻,继续进行开采。

经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中心实验室滇南测试所检测,送检的3件灰岩可疑物样品均为石灰岩矿物。

2.2017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夏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向景洪市勐旺村委会曼遮村小组承包的林地变更为开采、堆放矿石的场地。现场均在景洪市勐旺乡勐旺村委会曼遮村小组集体林权范围内。现场原有地貌已改变,土壤层缺失,岩石层裸露,现场原有植被已缺失。

经专家评审,通过《云南省景洪市宝杰石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该方案显示:这次矿山复垦责任范围面积为8.5993公顷,矿山复垦面积为8.1864公顷,静态总投资为146.93万元,动态总投资为148.51万元,单位面积动态投资为12094元/亩。

裁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违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非法占用林地45亩,并改变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被告人夏某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夏某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区植被大面积破坏,山体严重受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已积极履行赔偿费用,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涉案物品碎石机、搅拌机各1台、装载机2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夏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48.51万元人民币,用于修复被损毁的8.599公顷矿山。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