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非法占用林地种茶 围剥保护区林木终受罚

作者 :郭琼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5-26


20087月份,被告人岩某某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景洪市勐龙镇陆拉村委会曼播中寨当地人叫“老寨”的林区内种植茶苗,之后为了让种植茶苗更好的获取阳光照射,用砍刀围剥林木23株,砍伐林木11株,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2018121日,岩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林地被侵占面积共计9.7亩,被毁坏树木共34株,林地权属为西双版纳布龙州级自然保护区规划批复范围内,现场内原有植被受到严重毁坏。

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9.7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岩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岩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释法:非法占用耕地或林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非法占有耕地、林地行为通常表现为:一,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批,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的;二,少批多占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的数量较大的;三,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且数量较大的。改作他用是指改变耕地、林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数量较大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才构成本罪,“数量较大”的标准,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