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景洪市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澜沧江民族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景洪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

作者 :杨荣芹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8-04

2020731日上午9时,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景洪市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晟华地产公司”)与被告澜沧江民族风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景洪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景洪市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补偿纠纷一案。

 

    晟华地产公司诉称,其在1999年启动了“流动人口中心”计划并与曼景兰村委会签订《征地付款补充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向曼景兰村小组进行了补偿。2001年至2005年期间晟华地产公司先后取得了39.26亩土地的使用权。之后,按政府规划要求,晟华地产公司之前计划的“流动人口中心”项目被调整成茶业博览园项目。2007年,度假区管委会与晟华地产公司签订新的招商协议,协议约定晟华地产公司拥有茶博园b区(包含之前的39.26亩土地及晟华地产公司于2010年取得的其余土地,共69.93亩)开发权。20082月份,景洪市政府、度假区管委会强行收回晟华地产公司合法享有使用权的7833.14平方米(11.75亩)土地,在未对晟华地产公司进行补偿及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将上述土地违法出售给政府指定的茶博园项目开发公司,导致一地二证情形出现,也使晟华地产公司合法持有的土地证无法合并从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导致晟华地产公司承建的“滨港国际”项目众多业主退房,产生诸多纷争,给晟华地产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晟华地产公司认为景洪市政府及度假区管委会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明显违约,未经法定程序强行收回晟华地产公司合法持证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并将上述土地卖给第三方同时办理土地证的行为明显违法,应对由此造成的晟华地产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景洪市政府、度假区管委会不依法履行合约的行为违法并判令景洪市政府、度假区管委会承担向晟华地产公司支付土地补偿款本金100912400.57元及其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的责任。

    该案系我院今年的首件行政协议案件,涉诉标的大、案情复杂,并未当庭宣判,仍在继续审理中。本次庭审还邀请了本院党员干部参与旁听,将党员干部学习业务知识与行使监督权相结合,为党员干部上了一堂意义深远的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