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之名 惩毒品之害——西双版纳中院“6·26”发布典型涉毒品犯罪案例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8-06-27

有涉毒者、吸毒者说:罂粟花是万恶之源,她让我的青春枯萎,令人不得自拔,让我的美好年华不得不在高墙中度过。

 

美丽的西双版纳,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多年来存在境外毒品多头入境的情况,禁毒形势十分严峻。仅2017年,全州法院受理毒品案件735件,其中中院受理毒品案件423件,占刑事一审案件的84.26%。万克以上毒品案件63件,涉案毒品数量达20.77万克。

值此“6·26”国际禁毒宣传日,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特向社会公布一批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缅甸毒贩枪杀中国警察被判死刑

201852,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缅甸籍被告人大爬、岩温龙、阿嘎、岩赛拉等四名毒贩枪杀中国民警一案(即民警李敬忠在抓捕过程中牺牲一案)。以故意杀人罪、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大爬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龙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嘎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赛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20168月,被告人大爬伙同岩温龙联系毒品,二人决定将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贩卖。20161031,大爬、岩温龙分别邀约并安排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入境查验买方准备的购毒资金。2016114上午1230分许,当公安民警对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大爬、岩温龙等人实施抓捕时,大爬持手枪向民警李敬忠开枪射击,致其死亡。其他民警随即将大爬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151.9克,手枪1支、子弹9发。岩温龙、阿嘎、岩赛拉逃窜出境后,岩温龙、阿嘎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抓获,岩赛拉主动到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方投案,2016116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同时移交手枪1支、子弹11发、弹夹2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大爬开枪射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安民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大爬与被告人岩温龙、阿嘎、岩赛拉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走私进入中国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大爬首起犯意联系毒品买方、岩温龙联系毒品提供方,二人积极组织将毒品走私进入中国境内贩卖,并随身携带枪支掩护交易,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被告人阿嘎、岩赛拉在走私、贩卖毒品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二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持毒又持枪   边境一村民落法网

2018620,勐腊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被告人者某做出宣判,以者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6122222时许,侦查人员在勐腊县勐伴镇某村的被告人者某家中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抓获,并查获鸦片可疑物363.93克、疑似枪支4支。经鉴定,送检的黑色膏状毒品鸦片可疑物中均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经称量,查获的毒品鸦片可疑物净重365.93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者某非法持有毒品鸦片365.93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国家对枪支、弹药的正常管理活动,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是一名吸毒者,明知自己持有的是国家明令禁止吸食的毒品鸦片,而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将大量的鸦片放在自己家中供本人吸食,其没有合法持有毒品的资质,是典型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下,还非法持有枪支,故法院对其进行了数罪并罚。本案判决合法、合情、合理,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是也考虑到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国家刑罚的威严,震慑了犯罪分子,也起到了教育大众的效果。

 

案例三:新疆一女子西双版纳贩毒潜逃二次落网被判刑

2017年,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萨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1014,被告人萨某某携带毒品乘坐面包车自勐海县打洛镇前往勐海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05分许,车辆行驶至打洛镇五分场二队路口时遇打洛边防检查站公开查缉,执勤人员现场从被告人萨某某放置在车上的手提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2块,共计净重3900,遂将其抓获。20101018,被告人萨某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期间潜逃。2012213,萨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机场内被公安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萨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仍携带进行运输,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萨某某运输毒品数量大,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应依法严惩。因萨某某在运输毒品途中被抓获时已怀孕,后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逸,又犯新罪再次被抓获,因同一事实和新的犯罪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依法不适用死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四:毒品杂货铺被查   母女毒贩同落网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在开设于勐海县勐遮镇黎明农场某号的杂货店内,以每粒15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麻黄素。201411171330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在该杂货店柜台上查获两个白色塑料瓶,其中一个瓶子内装有毒品可疑物1粒;在被告人刘某某住宅的一个手提袋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65粒。经称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5.1克。

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5.1,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年满七十七周岁,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已年过古稀,本应好好颐养天年,可在利益的驱动下,伙同其女刘某某,铤而走险,贩卖毒品,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官提醒,贩毒是条不归路,害人无数当然也最终引火自焚,还是那句老话,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且行且珍惜。

 

案例五:内裤藏毒欲跨省   机场被抓蹲牢房

20161028,被告人张某将黄色粉末状的毒品用避孕套包装好后藏匿在内裤中,欲乘坐西双版纳飞往昆明的飞机将毒品运回安徽。当日950分许,被告人张某在西双版纳国际机场过安检时因携带毒品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称量,查获的毒品为吗啡,净重82.98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吗啡而携带82.98克,并欲从西双版纳机场乘坐飞机至昆明,在安检过程中被查获,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

本案是一起由吸毒人员运输毒品的案件。外地籍涉毒人员前往西双版纳等中缅边境地区购买毒品后运回当地进行贩卖,是当前本地区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从勐腊县购买毒品后运回安徽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张某从云南省勐腊县购买毒品运回安徽当地进行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社会危害较大。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对其依法判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

 

案例六:“脚气麻古吸不吸? 中毒太深被判刑

2017426,被告人黄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藏在自己穿的鞋子底部,租乘一辆轿车从勐海县打洛镇五分场前往景洪市。当日1317分许,车辆行驶至214国道新公路32公里兴海查缉点时,被正在开展公开查缉的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从被告人黄某某所穿的蓝色板鞋鞋垫底下查获毒品可疑物35颗(坨),净重65.2。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勐海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5.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5.2克,依法没收。

本案中黄某某长期吸食毒品,案发时从湖北老家来到西双版纳勐海县购买毒品并准备运回家中自己吸食,其行为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吸毒者在运毒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为了实施其他其他毒品犯罪,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案例七:人体藏毒跨国境   花样百出终落网

2016910,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欲将毒品从景洪市运往重庆市。同日1135分许,罗某某在西双版纳机场因形迹可疑被机场执勤民警带至机场X光处接受检查,民警发现其体内藏有可疑物物品,遂将其抓获并移送景洪市公安局办理。后在民警监督下,罗某某从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25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一经实施,即脱离了国家对毒品的实际管控,处于在社会上非法流转的状态,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形成。遂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随着时代发展,毒品种类变得更加多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成瘾性和暴利性让人变得冷血残忍,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持枪运毒案常有发生,运输毒品的方式也越来越脑洞大开、花样百出,有的直接自身携带毒品,有的伪装后以合法形式由交通运输部门托运或者交快递公司、邮政部门邮寄,有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怀孕、哺乳的妇女携运,也有的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人货分离、分段转运,尽管运输毒品的方式越来越多样且具有隐蔽性,但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权益的犯罪一旦发生,无论怎样抵抗躲避,终将逃不过法律严厉的制裁!

 

打击毒品犯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西双版纳州两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用好、用足刑罚武器,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坚决遏制毒情蔓延势头,全力维护社会和谐安定,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