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6-21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甲四,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甲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3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7.45元,账户余额2828.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甲四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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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岩光,男,1971年5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1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4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1.75元,账户余额217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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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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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张元祥,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云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元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元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刑终7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34年12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1.06元,账户余额63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元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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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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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3号  

罪犯杨波,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2823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合并原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0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原判错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以(2022)云28刑更监1号裁定,裁定撤销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云2823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现刑期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该犯系累犯,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222.22元,账户余额106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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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艾在相,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盟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云0829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在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7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6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8.72元,账户余额2930.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在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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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岩庄,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5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6.99元,账户余额1623.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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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岩甩儿,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甩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27年3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2.52元,账户余额475.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甩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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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袁黑牛,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1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黑牛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3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7.12元,账户余额140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黑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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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李明,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8日起至2026年9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5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3.72元,账户余额409.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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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张荣富,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8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1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80.34元,账户余额69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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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王其,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9.34元,账户余额1192.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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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范江平,男,1975年8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思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江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范江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普中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5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000元);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0年10月被扣教育改造分5分,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07.41元,账户余额1751.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江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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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杨林,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33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3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000元);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2年1月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51.98元,账户余额1620.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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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杨红俊,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1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0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已履行1000元);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1年2月被扣教育改造分5分、2021年5月被扣教育改造分5分,累计扣教育改造分10分,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57.96元,账户余额1767.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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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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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岩温罕,男,1998年8月1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云28刑终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3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76.41元,账户余额9073.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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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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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孙裕永,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裕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孙裕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14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履行1000元),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105.96元,账户余额1017.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裕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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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唐兴权,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兴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唐兴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9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3次,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累计余分567.6分;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9.44元,账户余额1282.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兴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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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杨海林,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海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9年11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3.61元,账户余额697.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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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丁青华,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延寿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青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32年4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4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2021年2月超额消费21.7元,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2年7月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减刑幅度从严两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47.87元,账户余额708.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青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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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岩药,男,2001年6月3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3年11月1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167.4元,账户余额209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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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岩温广,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2023年1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31.46元,账户余额1140.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广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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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周永华,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永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6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9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该犯具有前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27.11元,账户余额137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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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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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张显福,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云28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显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显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云刑终7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4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1.77元,账户余额60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显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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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岩再星,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再星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9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5.97元,账户余额395.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再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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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曾凡云,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8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曾凡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云28刑终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4年8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0.21元,账户余额1369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凡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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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乔帅奇,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帅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32年9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1年12月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53.19元,账户余额1328.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帅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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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薛俊,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云28刑初40号刑事附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薛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刑终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累犯,特定暴力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3.4元,账户余额476.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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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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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邓剑锋,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剑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邓剑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8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8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27年5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2元,账户余额2017.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剑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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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桂启国,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启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桂启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29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桂启国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7年7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3500元);期内月均消费213.19元,账户余额55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启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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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岩勒,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勒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4.61元,账户余额1703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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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李文干,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文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16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3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8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2027年3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6.8元,账户余额126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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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陆呈军,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广西来宾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6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呈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已履行1000元),期内月均消费65.35元,账户余额88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呈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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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罗追,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5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5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余分525.5分;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5.63元,账户余额1451.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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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成信军,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1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信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共同退赔被盗财物。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134.6元,账户余额473.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信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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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陈家文,男,1998年1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洪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文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7.68元,账户余额2927.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家文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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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岩应叫,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4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4.13元,账户余额695.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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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刀贵强,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云082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贵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刀贵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云08刑终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贵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9.23元,账户余额2994.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贵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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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岩光,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9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7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0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9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累计余分379.6分;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05元,账户余额167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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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宗家才,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云082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家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宗家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云08刑终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家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7.48元,账户余额2391.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宗家才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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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岩温根,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温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云28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254.62元,账户余额67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根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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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岩温倒,男,1985年1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178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666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7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36年1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5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2.74元,账户余额2083.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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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赵惠捷,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惠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人民币66.0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1.38元,账户余额871.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惠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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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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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岩应囡,男,1968年4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5月2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6.38元,账户余额1419.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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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2号  

罪犯王培拥,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培拥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培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云28刑终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5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2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4.95元,账户余额3041.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培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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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叶三,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81.14元,账户余额398.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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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6号  

罪犯张凤林,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云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凤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2034年11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具有前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6.46元,账户余额4256.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凤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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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陈永相,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3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相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94.01元,账户余额3465.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永相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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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杨明忠,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忠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4年8月2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56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15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0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44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0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22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3000元);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具有前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99.68元,账户余额1786.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明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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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岩尼列,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4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4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9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具有前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53元,账户余额127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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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梁桂有,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桂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梁桂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云刑终9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34年9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6.73元,账户余额278.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桂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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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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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白建平,男,1984年7月4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5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建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6.17元,账户余额115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建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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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邢生阳,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生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2033年3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1.28元,账户余额488.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生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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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白松,男,1999年12月2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云082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云08刑终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33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7.32元,账户余额319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松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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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李梦挺,男,1997年5月2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江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梦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42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2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起至2027年8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特定暴力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6.69元,账户余额2242.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梦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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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4号  

罪犯蔡强,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15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31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8月2日起至2028年11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6000元)、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96.91元,账户余额117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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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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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岩叫,男,1993年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6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云28刑终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4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3年9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1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66.88元,账户余额986.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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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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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301号  

罪犯邹少明,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云28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少明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邹少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65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2.57元,账户余额14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少明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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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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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阿三,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再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21号裁定,综合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6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缓刑期间再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03.07元,账户余额2561.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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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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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衣章,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孟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衣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6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2.15元,账户余额1061.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衣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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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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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张海生,男,1998年1月2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5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附带赔偿人民币7230.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强奸犯,考虑社会效果,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93.97元,账户余额2731.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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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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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阮建发,男,1980年2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建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9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30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6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27年11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7.6元,账户余额484.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建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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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张葵,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0.56元,账户余额646.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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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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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度比,男,1963年2月9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度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9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31年11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22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9.73元,账户余额1132.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度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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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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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王永波,男,1989年9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146172.9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6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69.05元,账户余额1256.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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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岩选波,男,1995年1月8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选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选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7月8日起至2034年7月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8.98元,账户余额83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选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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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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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陈龙德,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云2801刑初1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龙德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龙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0.54元,账户余额1909.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龙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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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李云龙,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该犯具有前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59.75元,账户余额2713.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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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5号  

罪犯岩庄香,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67.79元,账户余额612.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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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王立南,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满族,吉林省伊通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南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27年7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具有前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37.4元,账户余额22316.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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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杨史古,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史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635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36年12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0年10月被扣监管改造分10分,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6.97元,账户余额40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史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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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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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9号  

罪犯二沙,男,1986年2月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二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64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8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履行3500元),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210.48元,账户余额5123.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二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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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鲁荣华,男,2002年9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谷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4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7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荣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9月9日起至2023年8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该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且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214.28元,账户余额396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荣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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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4号  

罪犯张四伟,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四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8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3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159.7元,账户余额8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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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304号  

罪犯岩京罕,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京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8033.4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4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犯罪情节极其恶劣;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9.22元,账户余额1304.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京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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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罗春华,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7)云280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春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7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3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2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000元);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2年7月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45.02元,账户余额1469.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春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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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项国光,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云2823刑初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国光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项国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65号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具有前科,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63.26元,账户余额823.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国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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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6号  

罪犯岩坎亭,男,1981年8月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亭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27.16元,账户余额583.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亭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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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喻志红,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志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5年9月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60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85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0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余分513.8分;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1000元),在减刑周期内超额消费21.7元,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280.01元,账户余额1036.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志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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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唐云,男,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2018)云28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7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24年6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2023年1月至2023年2月累计余分310.8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1年4月被扣教育改造分5分,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112.31元,账户余额610.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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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何术清,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术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8.96元,账户余额48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术清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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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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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岩温,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8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云28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202.07元,账户余额2383.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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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扫者,男,1993年7月7日出生,基诺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6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扫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扫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云28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2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2026年5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3.65元,账户余额878.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扫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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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东晨,男,1995年4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东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27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5月13日起至2026年9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88.99元,账户余额2065.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东晨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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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8号  

罪犯波香囡,男,1948年8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2823刑初3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香囡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44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强奸幼女罪犯,考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79.82元,账户余额671.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香囡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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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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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303号  

罪犯岩黑,男,1992年3月1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云28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1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62.44元,账户余额3708.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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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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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周雷,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2823刑初3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雷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29元,账户余额385.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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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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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岩温暖,男,1987年9月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2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26年5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6元,账户余额58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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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305号  

罪犯拉车,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拉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1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1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39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3月3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28刑更26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2027年5月2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7.28元,账户余额1864.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拉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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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8号  

罪犯阮家保,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家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2029年12月1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8.47元,账户余额416.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家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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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陈刚明,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刚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55.83元,账户余额441.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刚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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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1号  

罪犯李玉保,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94699.98元。宣判后,被告人李玉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云刑终3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5.35元,账户余额7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玉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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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302号  

罪犯吕荣清,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2019)云28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荣清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520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5月4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2年8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该犯系累犯,不予减去剩余刑期;期内月均消费151.74元,账户余额768.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荣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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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岩应,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云2801刑初10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云28刑终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27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5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75.85元,账户余额482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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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9号  

罪犯黑康,男,1947年1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系强奸幼女罪犯,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期内月均消费50.25元,账户余额272.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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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岩庄香,男,1996年12月28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4.51元,账户余额564.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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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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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朱勇杰,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胶州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35年3月1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06.46元,账户余额708.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勇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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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300号  

罪犯杨阳,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63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1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23年7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1.61元,账户余额44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阳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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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岩香星,男,1980年8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云28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岩香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8年8月1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减刑周期内违规违纪,2020年11月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减刑幅度从严一个月;期内月均消费96.27元,账户余额1106.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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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7号  

罪犯詹振林,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云282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振林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7年7月29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金融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1.44元,账户余额2004.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詹振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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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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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岩应,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12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0.38元,账户余额571.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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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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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2号  

罪犯张家诚,男,199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诚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4月1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9.08元,账户余额1162.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家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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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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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93号  

罪犯岩温,男,1995年3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云2822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26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44.79元,账户余额4398.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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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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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张立宝,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立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2024年10月1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6.9元,账户余额579.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立宝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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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岩应,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应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5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2年12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1.86元,账户余额30587.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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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岩叫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原判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0年7月2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2年9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7元,账户余额7340.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勐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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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王亚杰,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中专文化 ,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云28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34年8月2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59.73元,账户余额11066.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亚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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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84号  

罪犯罗高,男,199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4日作出(2021)云2801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高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21年6月17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3年1月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74.16元,账户余额503.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高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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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白平,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云282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8刑更57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2年2月2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28刑更438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刑期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24年4月8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7月至2022年10月获记表扬3次,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累计余分479.8分;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已履行2800元);期内月均消费224.17元,账户余额1929.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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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3)云西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李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勐腊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云2801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28刑终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现刑期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获记表扬3次,该犯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减刑幅度从严二个月;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21.30元,账户余额99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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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