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文祥2022云28刑更1101号减刑一案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8-09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2)云西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曹文祥,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墨江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墨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文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7480元。宣判后,被告人曹文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普中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文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单独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74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6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1刑更4299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1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8刑更480之一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止。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系职务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371.4元,账户余额3468.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文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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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2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