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8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杨一,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翠云区思茅镇翠塔路5号2幢1单元21室。因犯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498.5元。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西刑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刑事判决部分,撤销民事赔偿处理部分,发回重审。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海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民事赔偿152678.5元。于2015年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3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一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余分316.02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9.50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一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一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陈炜,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拉祜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沿河社区景管路250号7栋1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0日以(2018)云2822刑初3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9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2 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3.3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炜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姜辉,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县岫岩镇五间房路48-3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以(2015)腊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于2015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姜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考核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5.51元。系特定暴力犯。

综上所述,罪犯姜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辉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田丕云,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大街镇文山村委会田心村小组。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2016)云2801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丕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87.96元。

综上所述,罪犯田丕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丕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华东,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川县江城镇温泉村委会早街村二社37号。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云28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以(2016)云刑终7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2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华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1.41元。

综上所述,罪犯华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王昌奎,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乡板桥村委会上铁厂村民小组13号附1号。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以(2017)云28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于2017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昌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7.8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昌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昌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昌奎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9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波召涛相,男,1962年4月7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勐马镇勐马村芒蚌组10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孟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4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波召涛相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80.7元。

综上所述,罪犯波召涛相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召涛相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波召涛相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陈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塔街328号2幢4单元3楼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以(2016)云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4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2年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311.67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61.8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强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陈强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搓三,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阿镇嘎赛村委会小新寨村7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云28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1.5万元。于2016年3月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搓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5.1元。

综上所述,罪犯搓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搓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搓三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哈防,男,1957年9月14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勐宋村委会曼加坡坎村。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以(2017)云2801刑初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7年10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哈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5元。

综上所述,罪犯哈防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哈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哈防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克大,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冈村委会吉左村4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以(2017)云2822刑初4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7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克大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6.9元。

综上所述,罪犯克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克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克大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克有,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曼来村民委员会曼来新寨5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以(2016)云28刑初3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7)云刑终5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6月17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7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克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43.1元。

综上所述,罪犯克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克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克有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李奇涛,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镇中平村委会裕康村民小组2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以(2017)云2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31年9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1日以(2017)云刑终10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决。于2017年1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奇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7.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奇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奇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奇涛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李元,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南岭乡勐炳村昔海一社1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2015)澜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5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元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24.04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32.7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元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刘晨,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凤凰新寨二组4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以(2016)云2822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并处罚金1.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6)云28刑终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7月2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晨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3.3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晨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晨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刘晨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0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王志强,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满镇倒班村委会鱼塘老寨1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9年7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15年3月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志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9.5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志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志强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岩罕龙,男,1983年2月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曼喃村民小组1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以(2017)云2801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7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7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龙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0.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罕龙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岩混比,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伦村委会曼庄村民小组2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3月5日起至2022年3月4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4年7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10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混比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60.3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8.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混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混比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混比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9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岩马远,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肯村6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5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9年8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马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7.9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马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马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马远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9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岩么,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岳宋乡班帅村橡胶二队57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4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6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么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474.13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49.6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么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么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么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岩玩,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佤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力所乡班同村一组18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于2013年1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玩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40.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玩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岩温囡,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曼西村一组5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以(2017)云28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7年8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囡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囡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囡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岩温燕,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洪村民委员会曼勒村民小组42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以(2013)海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5年5月2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3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燕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6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燕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燕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岩依糯,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曼纳迈村民小组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11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9.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依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依糯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岩应嘎,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光一组6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决。于2014年6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4.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应嘎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张阿安,男,1995年11月2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酒房村民委员会大路老寨2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以(2018)云2801刑初5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8年11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阿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57.3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阿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阿安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张阿安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郭辉,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万厢垸村四组6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6年3月1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辉相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10.1元。

综上所述,罪犯郭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郭辉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8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小扬,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傣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蚌村委会打别村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以(2016)云28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2年5月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17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小扬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7.1元。

综上所述,罪犯小扬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小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小扬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岩香,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曼燕村民小组2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于2012年1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7年9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香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9.2元。该犯系数罪并罚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岩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香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陈进云,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真村委会曼打贺村69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云2822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6月6日起至2023年6月5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于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进云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6.8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进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进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陈进云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何吕,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宝山乡德积村竹子林村1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思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普中刑终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吕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200.1元。

综上所述,罪犯何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吕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何吕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金浩泽,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拉祜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99号46栋1单元108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3月13日止)。于2016年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浩泽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494.6元。该犯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金浩泽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浩泽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金浩泽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李昌洪,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大山乡南德坝村民委员会南德坝二队3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以(2018)云2801刑初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附带民事赔偿57302.11元。于2018年9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昌洪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2.8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昌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洪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昌洪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陶正荣,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普文农场农业分场二队三分队6栋14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以(2018)云28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于2018年6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正荣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期间,月均消费15.12元。

综上所述,罪犯陶正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正荣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陶正荣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2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杨康,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勐伴村委会红卫村39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康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501.19分。期间,月均消费291.6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康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康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杨康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廖伟,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国庆乡供销合作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附带民事赔偿7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8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民事赔偿终结执行,罚金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95.45元。

综上所述,罪犯廖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伟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廖伟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李迁洪,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板桥镇左里堡村委会左里堡村1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1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0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迁洪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5.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迁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迁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迁洪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吴炳兴,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安镇勾里村掌国兜29号。因犯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282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继续追缴13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以(2017)云28刑终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炳兴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6.7元。

综上所述,罪犯吴炳兴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炳兴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吴炳兴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岩光扁,男,1987年2月5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景龙村委会曼海村民小组26号。因犯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以(2018)云282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5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于2018年10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扁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期间,月均消费277.2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光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扁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光扁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冯祥,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吕合镇斗阁村委会叶子箐村35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1日以(2016)云2801刑初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减刑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411.44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87.75元。

综上所述,罪犯冯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祥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冯祥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7页。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