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8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1号

罪犯岩燕囡,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肯村148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28年1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3年12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6月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4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燕囡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8.22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燕囡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囡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2号

罪犯贾绍林,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官渡区矣六乡自卫村201号附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9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贾绍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06.81元。

综上所述,罪犯贾绍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绍林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岩温烟,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曼朗小组3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6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8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6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3月9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 余分505.25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7.5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烟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4号

罪犯王明新,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瑶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易武乡茶胶队茶厂七队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腊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4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7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8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明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5.79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明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5号

罪犯约杜,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满镇南达村委会多依树老寨3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约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 余分307.58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62.42元。

综上所述,罪犯约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约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6号

罪犯刘小文,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逸圃镇小逸圃村四社3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以(2017)云2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2031年7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以(2017)云刑终5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小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减刑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64.79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小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7号

罪犯李志玺,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永年县广府镇后北廓村五区4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以(2017)云28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31年7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8.5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志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8号

罪犯李扎袜,男,1997年10月16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邦奈村委会东瓜林寨4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云28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31年5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以(2017)云刑终8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 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93.45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关志勇,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平冈镇大魁村委会村尾村5队大道南二路东十二巷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以(2017)云28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31年9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5日以(2017)云刑终9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关志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2.78元。

综上所述,罪犯关志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关志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岩三养,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根刚村民小组3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1月1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3年12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养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5.9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三养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养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张文,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葛溪村瑞源冲9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以(2013)思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16日起至2027年9月15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3年2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4.65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2号

罪犯王红波,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栋川镇地角村委会香索二组7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2013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红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8.22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红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红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3号

罪犯秦华华,男,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新沟镇秦阳村2-0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以(2012)景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2年9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华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 余分481.64分。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138.51元。

综上所述,罪犯秦华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华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4号

罪犯当搓,男,1979年4月7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满镇南达村委会多依老寨2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29年3月27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8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当搓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67.95元。

综上所述,罪犯当搓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当搓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5号

罪犯舒建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大林村东风组22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2015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舒建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6.61元。

综上所述,罪犯舒建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建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6号

罪犯毛兴江,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雨起村委会大红紫塘村8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2015年11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兴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34.93元。

综上所述,罪犯毛兴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兴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桑四,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曼果村委会阿梭村民小组4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30年3月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5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桑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1.47元。

综上所述,罪犯桑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桑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8号

罪犯杨聪权,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祥云县祥城镇下村村民委员会3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29年11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5年1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5月2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聪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0.58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聪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聪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岩内景,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赛村委会小曼扁村17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2016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内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2.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内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内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岩三唐,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布朗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曼玛村委会曼帮村10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30年6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2016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唐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1.7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三唐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岩温香,男,1976年2月2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扫村委会曼扫村9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60.1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戈嘎,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旧过村委会南省村1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2016年2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戈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92.55元。

综上所述,罪犯戈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戈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辛大立,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陡梯村黑朝门组4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5月17日起至2024年5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6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4年2月2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辛大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余分432.33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6.21元。

综上所述,罪犯辛大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辛大立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张富刚,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大栗树乡大倮者村民委员会水头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2012)景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7年5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3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富刚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14.48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富刚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富刚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严伟民,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4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3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37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伟民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3.08元。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严伟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

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伟民予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李罗冲,男,1991年7月29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帕龙村委会帕龙二队1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3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6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罗冲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10.04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罗冲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罗冲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岩赛比,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扫村委会允龙村民小组3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6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赛比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2.73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赛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比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陈小发,男,1990年3月5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小黑箐乡红凉村7组37号。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小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0.67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小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小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周建龙,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阳县牛角寨乡新安所村腊批大寨。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以(2014)孟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28年9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4年5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建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7.19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建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龙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李峰,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烈山大道235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29年12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2015年9月2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5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65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许龙娘,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阿扎河乡普春村。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孟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4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龙娘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66.85元。

综上所述,罪犯许龙娘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龙娘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郑芝杰,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文富市镇成家台村第九组196号。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以(2017)云2822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25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以(2017)云28刑终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芝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3.15元。

综上所述,罪犯郑芝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芝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四大,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景哈乡莫南村委会曼坝河村1598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以(2017)云2801刑初4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2017年10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四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期间,月均消费187.44元。

综上所述,罪犯四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四大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杨二,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拉祜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海刑初字第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24498.5元。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附带民事赔偿33659.29元。2015年4月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余分409.12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36.72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二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盘建荣,男,1984年5月1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曼燕村委会苦竹林村。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以(2016)云2823刑初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2017)云28刑终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建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49.77元。

综上所述,罪犯盘建荣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建荣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波捧,男,1959年5月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旦村委会曼旦村小组41号。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以(2017)云28刑初4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以(2018)云刑终4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2018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波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期间,月均消费53.2元。

综上所述,罪犯波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捧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段林发,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泗南江乡千岗村民委员会千岗村民小组一组99号。因犯非法经营罪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以(2016)云0826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以(2016)云08刑终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林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 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余分421.25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2.61元。

综上所述,罪犯段林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林发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李健国,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旺乡勐旺村岔河小组60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于2013年3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健国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370.52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健国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健国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李发元,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县勐勐镇大吉村大吉一组4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于2014年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四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2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发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143.03元。该犯系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发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邹百顺,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黄土铺镇留余村十四组。因犯拐卖妇女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4)腊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百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余分311.34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56.68元。

综上所述,罪犯邹百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百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