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8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唐家平,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小何镇山堡村荞山社19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景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3年2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5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家平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1.2元。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综上所述,罪犯唐家平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家平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唐家平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杨爱惜,男,1998年5月7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双相村民五组50号。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以(2017)云2801刑初4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5日起至2021年4月4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以(2018)云28刑终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爱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5.2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爱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爱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杨爱惜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周涛,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景洪农场二分场二队一居民点。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以(2017)云2801刑初7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5日以(2018)云28刑终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3月2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1.5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涛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周涛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比吉比拉,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西河区龙湾乡朋鲁村三村二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7日起至2027年8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于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比吉比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7.6元。

综上所述,罪犯比吉比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比吉比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比吉比拉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邓木德,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小河口镇干堰村3组1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2017)云28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于2017年11月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木德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4.4元。

综上所述,罪犯邓木德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木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邓木德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何跃,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东京村民小组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于2012年10月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跃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1.1元。

综上所述,罪犯何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跃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何跃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李江红,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鱼塘乡玉鲁村委会大田组1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8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2017)云刑终6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江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0.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江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红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江红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0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刘孟兴,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老厂村委会被舍村8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8年9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14年6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孟兴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2.4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孟兴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孟兴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刘孟兴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马红伟,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彝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新城乡马扒岭村民委员会螺丝塘村1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30年3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于2015年10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8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红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67.2元。

综上所述,罪犯马红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红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马红伟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0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突二,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格朗和乡帕真村委会帕真新寨7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3日起至2029年11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15年9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5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突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6.3元。

综上所述,罪犯突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突二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突二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0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王庆华,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郦家坪镇大元村郑家组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12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于2015年12月1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9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庆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4.4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庆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庆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庆华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王忠志,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沅县振太乡文兴村委会半坡小组1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以(2011)西刑初字1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2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忠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68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忠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忠志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岩涛,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西定村委会浓棒村3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26年9月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决。于2014年6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1.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涛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岩温伦,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广门村民小组6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30年8月2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该犯原判决。于2017年11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伦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8.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伦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伦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6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岩依很,男,1983年5月8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伦村委会曼么纳村民小组4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于2013年3月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很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7.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依很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很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依很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张继文,男,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东风农场一分场十队2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于2013年1月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继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34.8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继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继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张继文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赵老四,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唐胜村中班登寨2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澜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27年7月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普中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0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老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53元。

综上所述,罪犯赵老四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老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赵老四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赵永波,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嵩明县小街镇牛足村委会九龙冲村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思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于2013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8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永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2.8元。

综上所述,罪犯赵永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赵永波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王建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东山村下田塘组21号。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1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起至2037年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6年7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新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7.8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建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新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建新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5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李兴华,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小勐统镇河边村烂地寨组。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以(2017)云28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2031年8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于2017年11月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兴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0.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兴华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张阳苗,男,1990年9月8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阿扎河乡普春村罗么上新寨5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以(2014)孟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28年8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2014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阳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6.2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阳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阳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张阳苗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6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陈雪寒,男,1988年2月2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黎明橡胶分公司服务一队181号。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云28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于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雪寒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7.7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雪寒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雪寒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陈雪寒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3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周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捧镇曼贺南村委会曼贺南村64号。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491.94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6元。

综上所述,罪犯周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建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周建减刑卷宗材料共1卷1册49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陆义廷,男,1974年5月7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黑支果乡鼠街村委会木秧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云28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2031年5月1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刑终3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义廷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8.25元。

综上所述,罪犯陆义廷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义廷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陆义廷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岩罕勐,男,1976年6月3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庄村民小组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云2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31年11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勐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2.36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勐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勐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罕勐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岩温章,男,1974年7月9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勐养村委会曼行小组9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云28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31年5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刑终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章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4.7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章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章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邓江,男,199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老林镇新场街2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2017)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31年12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于2017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江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1.97元。

综上所述,罪犯邓江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邓江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4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岩温榜,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版囡村民小组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以(2017)云28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31年7月12日止),并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于2017年9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榜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32.84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榜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岩罕,男,1992年4月3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达村委会曼达一社村民小组4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31年3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2017)云刑终6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10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6.46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罕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0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岩坎远,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往乡糯东村委会曼糯坎村小组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以(2016)云28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云刑终1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7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远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5.1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坎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坎远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岩坎恩,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真村委会曼养村民小组49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2017)云28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31年7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于2017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恩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0.0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坎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坎恩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岩温派,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勐养村委会曼行小组5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云28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以(2017)云刑终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派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6.42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派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派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派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陶建松,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景星乡涵德村民委员会新富组1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3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6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6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建松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5.65元。

综上所述,罪犯陶建松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建松予以减刑七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陶建松减刑卷宗材料共 1 1 48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鲁云蕉,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澄江县右所乡右所村委会象鼻村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6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6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云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9.8元。

综上所述,罪犯鲁云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云蕉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鲁云蕉减刑卷宗材料共 1  1  51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岩坎嫩,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勐遮村委会曼章岭三组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西刑初字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2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6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1.9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坎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嫩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坎嫩减刑卷宗材料共 1  1  62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岩三章,男,1971年7月9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曼纳告村民小组2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5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4年12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章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3.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三章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章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三章减刑卷宗材料共 1  1  5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杨坤,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高坪镇干沟村六组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5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于2011年4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3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西刑执字第7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 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4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坤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2.16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坤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杨坤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亚阿莫,男,1972年1月1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格萨拉乡岩口乡大冲沟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以(2011)海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于2011年6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4年11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6年3月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2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 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2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亚阿莫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7.95元。

综上所述,罪犯亚阿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亚阿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亚阿莫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2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邓朝强,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瑶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曼燕村委会南奔村9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 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3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朝强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2.43元。

综上所述,罪犯邓朝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朝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邓朝强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张定发,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双龙云镇亮山村委会西池村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于2012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4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定发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6.97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定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定发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张定发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8页。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