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8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1号

 罪犯彭平,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戈村委会扎中甫村62号。因犯非法运输弹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5年7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37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17年12月22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4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36年9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平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9.19元。

综上所述,罪犯彭平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平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彭平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2号

罪犯李欣颐,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99号25栋1单元10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2014年1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欣颐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期间,月均消费403.39元,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欣颐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欣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欣颐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3号

罪犯李应红,男,1989年9月1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易武乡茶胶队茶厂八队4号。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2014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8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应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449.12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应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应红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0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4号

罪犯陈雪冬,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六组4号。因犯拐卖妇女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2015)腊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雪冬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8.16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雪冬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雪冬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陈雪冬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5号

罪犯杨泉,男,1980年9月3日出生,傣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民航路18号54幢2单元301室。因犯合同诈骗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以(2016)云280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6年8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8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83.1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泉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杨泉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6号

罪犯岩扁,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宋乡曼方村委会曼卡小组10号。因犯交通肇事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以(2016)云2822刑初4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以(2017)云282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赔偿原告民事赔偿192071.5元。2016年12月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2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1.99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扁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7号

 罪犯岩恩,男,1977年3月6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广夯村115号。因犯强奸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2015年4月2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332分。期间,月均消费51.53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恩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恩减刑卷宗材料共11 39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8号

 罪犯罗剑宁,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江北总站。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以(2013)景刑初字第57之一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5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剑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7.54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剑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剑宁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罗剑宁减刑卷宗材料共11  3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49号

罪犯嘎二,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旧过村委会曼蚌小寨5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7日以(2017)云28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31年10月3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7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嘎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5.5元。

综上所述,罪犯嘎二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嘎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嘎二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4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0号

罪犯岩应,男,1986年1月4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龙扣村委会曼龙扣村3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28刑初3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刑终3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8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0.1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应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5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1号

罪犯白永刚,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江县澧江镇大水平社区大水平组3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以(2017)云2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云刑终8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9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永刚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24.26元。

综上所述,罪犯白永刚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永刚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白永刚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9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2号

罪犯黄乐乐,男,199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滩乡长源村4组7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0日以(2016)云28刑初3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7月10日起至2031年7月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以(2017)云刑终4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9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乐乐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3.92元。

综上所述,罪犯黄乐乐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乐乐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黄乐乐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8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3号

罪犯章华林,男,199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白庙镇安家观村2组1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以(2017)云28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8年10月8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9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章华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80.86元。

综上所述,罪犯章华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章华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章华林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1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4号

罪犯马文熊,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宜良县汤池镇龙池村32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2017)云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31年12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2017年10月1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文熊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93.96元。

综上所述,罪犯马文熊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马文熊减刑卷宗材料共1143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5号

 罪犯马三,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贺管村委会贺管新寨1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以(2016)云2801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以(2016)云28刑终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5.15元。

综上所述,罪犯马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马三减刑卷宗材料共113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陈建,男,199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井口镇复员村青年组7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9年9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2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2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25.42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陈建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2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7号

罪犯岩光叫,男,1989年1月3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赛村委会曼浓罕村10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2016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4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52.0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光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光叫减刑卷宗材料共11  38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8号

罪犯岩况,男,1993年8月24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别村委会曼景法村1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2016)云280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15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月25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以(2016)云28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况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19.82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况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况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况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3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59号

罪犯岩叫,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打洛村委会曼佧村90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9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28年3月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万元。2013年11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4.59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叫减刑卷宗材料共1141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0号

罪犯陶祜兴,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大山乡南德坝一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26年10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祜兴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14.95元。

综上所述,罪犯陶祜兴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祜兴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陶祜兴减刑卷宗材料共1160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1号

罪犯盘永卫,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瑶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曼燕村委会南奔村58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25年12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3年12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永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3.81元。

综上所述,罪犯盘永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永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盘永卫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2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李超,男,1986年6月4日出生,彝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景洪农场一分场一队一居民点。因犯诈骗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云2822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23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5万元,赃款256900元继续追缴。2017年9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7.7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超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4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3号

罪犯苏呷次轨,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大坪乡保理村一组16号。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呷次轨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40.35元。

综上所述,罪犯苏呷次轨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呷次轨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苏呷次轨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9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杨平玉,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小河镇新田村公所丝栗坪社6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3日起至2028年8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2014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平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8.4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平玉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玉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杨平玉减刑卷宗材料共11  46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5号

罪犯范勇,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赤水源乡布丈村委会穆家寨村民小组91号。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以(2017)云282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45000元。于2017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96.35元。

综上所述,罪犯范勇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岩温叫,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弄村委会曼朗村民小组44号。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以(2017)云2823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于2017年5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5.54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7号

罪犯李庆陶,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曼它拉路公路三处722号附1号。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腊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7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以(2013)西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27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17万元。2013年10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 (刑期至2026年6月1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庆陶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7.1 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庆陶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陶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8号

罪犯岩罕们,男,1974年3月2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尾村委会曼恩村16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5月27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3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7月2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们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131.1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们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们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69号

罪犯赵泽友,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塘房镇大擢魁村民委员会马安桥村民小组69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3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2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泽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63.94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赵泽友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扎袜,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县勐梭镇班母村第二组体伍寨38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9月6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2015年4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1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扎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73.13元。

综上所述,罪犯扎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岩应,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混镇曼扫村委会曼召村7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以(2016)云2822刑初5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于2017年1月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3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87.1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2号

罪犯岩依俄,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满镇城子村委会曼寨村一组23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以(2017)云2822刑初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7年11月15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于2017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俄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75.1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依俄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俄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尹之利,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邮亭圩镇岿山村新屋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以(2016)云2822刑初6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7年3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之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0.72元。

综上所述,罪犯尹之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之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张学华,男,1983年1月6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旺乡瑶家村委会大寨村二组6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以(2017)云280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9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于2017年7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学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30.19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学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学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5号

犯岩依罗,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燕村委会曼纳告村民小组2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以(2016)云28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以(2017)云刑核35586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31年5月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156.2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依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6号

罪犯岩庄香,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腊镇曼纳伞村委会下龙茵村3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以(2017)云2823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并处罚金4万元。于2017年9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庄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233.82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庄香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7号

罪犯罗红攀,男,1982年8月4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泐大道16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以(2018)云2822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于2018年3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红攀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5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 384.29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红攀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红攀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8号

罪犯岩罕,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赛龙村民小组7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3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5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11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2.03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岩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张勃海,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农场三分场一队34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24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1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2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1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勃海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8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5.88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勃海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勃海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80号

罪犯瞿发林,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镇富强村第一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6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1年6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4年2月21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西刑执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 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6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4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3月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瞿发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7.96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瞿发林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发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