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3-18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李选祥,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娜姑乡红泥村委会江梁子3组。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腊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并处罚金7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4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选祥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0.99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选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选祥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选祥减刑卷宗材料共11 70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肖仲明,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司法局住宿区四栋一单元101室。因犯受贿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3日以(2014)景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24年7月2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3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24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仲明在近期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62.35元。该犯系职务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肖仲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仲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肖仲明减刑卷宗材料共11 57 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华建坤,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江北港口路3号。因犯贪污、受贿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景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西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4月2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7年9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8刑更4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三个月;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华建坤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426.14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9.6元。该犯系职务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华建坤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华建坤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02月14日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华建坤减刑卷宗材料共1153页。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岩坎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捧镇勐润村委会勐润村57号。因犯购买、运输假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28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26年3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 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以(2017)云刑终1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9.5元。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岩坎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应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华建坤减刑卷宗材料共115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王润峰,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仙浴湾镇宁家村宁甸子屯3-5号。因犯诈骗、非法拘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并处罚金2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润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74.2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润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润峰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润峰减刑卷宗材料共1110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刀万伍,男,1988年9月7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景星乡曼兰村委会曼兰四组14号。因犯强奸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腊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5年5月29日止)。2014年1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万伍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期间,月均消费312元。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刀万伍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万伍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刀万伍减刑卷宗材料共11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李批黑,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绿春县牛孔乡龙洞村委会美马上寨村美马村民一组。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附带民事赔偿26757.6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3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9年1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批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3.8元。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批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批黑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批黑减刑卷宗材料共115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8号

罪犯李伙农,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县大羊街村民委员会大拉嘎村。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以(2015)景刑初字第8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6年4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伙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6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考核余分358.84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4.6元。该犯系累犯犯罪。

综上所述,罪犯李伙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伙农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李伙农减刑卷宗材料共11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49号

罪犯岩温叫,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曼占宰村13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附带民事赔偿63222.95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2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5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个月;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9.2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叫减刑卷宗材料共115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西狱减字第250号

罪犯苏开学,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景洪农场六分场综合队11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云28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以(2017)云刑终4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开学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37.2元。

综上所述,罪犯苏开学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开学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苏开学减刑卷宗材料共115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1号

罪犯石扎阿,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富邦乡半山村委会团结寨二队15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27年9月1日止)。宣判后, 同案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9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五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扎阿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期间,月均消费35.8元。

综上所述,罪犯石扎阿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扎阿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石扎阿减刑卷宗材料共114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2号

罪犯杨小华,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嘉禾乡江西村民委员会茶厂小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以(2014)江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3年7月3日止)。2014年4月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小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期间,月均消费279.4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小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小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杨小华减刑卷宗材料共11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3号

罪犯次嘎,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南弄村委会南弄新寨48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6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次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2次,考核余分585.55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88元。

综上所述,罪犯次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次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次嘎减刑卷宗材料共113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4号

罪犯门修,男,1987年2月8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回蚌村69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9日以(2016)云2801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2016年6月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11月28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门修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1.2元。

综上所述,罪犯门修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门修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门修减刑卷宗材料共113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5号

罪犯岩矿,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曼沙村委会曼栋龙村4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以(2016)云28刑初3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云刑终4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6月14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矿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67.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矿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矿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矿减刑卷宗材料共114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7号

罪犯朱江红,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普文农场茶厂四队36幢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以(2012)思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12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以(2012)普中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6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5年2月1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5月3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5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3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3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江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88.2元。

综上所述,罪犯朱江红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江红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朱江红减刑卷宗材料共11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8号

罪犯岩种,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海镇曼短村委会曼赛龙村民小组69号。因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26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7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5月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种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0.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种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种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种减刑卷宗材料共117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59号

罪犯发大,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旧过村委会旧过新寨2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9月20日起至2028年9月19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7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该犯原判决。2016年2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发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7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61元。

综上所述,罪犯发大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发大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发大减刑卷宗材料共116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0号

罪犯岩庄,男,1994年3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伴镇曼燕村委会曼蚌村45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以(2017)云2823刑初2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止),并处罚金3万元。2017年11月15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庄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57.6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庄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庄减刑卷宗材料共1142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1号

罪犯胡洪,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宣慰大道55号景得巷嘎囡居民小组9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26年7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2016年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43.7元。

综上所述,罪犯胡洪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胡洪减刑卷宗材料共115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2号

罪犯岩温,男,1985年3月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曼轰村委会曼轰村58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0日以(2017)云282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2017年9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30.6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减刑卷宗材料共11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3号

罪犯岩管,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伦村委会曼迈村50号。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以(2016)云28刑初3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以(2017)云刑终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31年2月2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万元。2017年9月2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管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04.8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管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管减刑卷宗材料共114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4号

罪犯张有良,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整董镇江边寨村民委员会江边寨村民小组。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景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23年11月26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2014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9月2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有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6.3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有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有良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张有良减刑卷宗材料共113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5号

罪犯岩温扁,男,1989年5月1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孩村民小组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28年3月14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4年5月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6.1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扁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扁减刑卷宗材料共11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6号

罪犯胡启明,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光明路217号附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2014年6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7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启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80.5元。

综上所述,罪犯胡启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启明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胡启明减刑卷宗材料共11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7号

罪犯岩坎,男,1988年3月8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曼孩村民小组3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22日起至2028年5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万元。2014年4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4.9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坎减刑卷宗材料共11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8号

罪犯岩三扁,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勐板村委会曼帕村2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5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96.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三扁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三扁减刑卷宗材料共115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时佑超,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富宁县里达镇中坝村委会田达小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2015年6月4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西刑执字第5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时佑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0.3元。

综上所述,罪犯时佑超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佑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时佑超减刑卷宗材料共114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岩温,男,1984年5月4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打洛村委会曼彦村1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28年10月1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2014年6月6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6月1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3.5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岩温减刑卷宗材料共1139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铁爬,男,1984年6月1日出生,哈尼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西定乡旧过村委会曼蚌新村二队5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30年6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2016年1月19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铁爬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6.6元。

综上所述,罪犯铁爬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爬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铁爬减刑卷宗材料共1136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肖妃卫,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辖区绿化路12号澳和居太和轩501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30年6月15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6年2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7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9年9月15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妃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474元。

综上所述,罪犯肖妃卫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妃卫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肖妃卫减刑卷宗材料共1138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陈翔,男,199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新田镇百赖村石连垌队1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5月24日起至2025年5月23日止),并处罚金7万元。2016年2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03.2元。

综上所述,罪犯陈翔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翔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陈翔减刑卷宗材料共11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曲比古布,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竹库乡地洛瓦衣村5组4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30年6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万元。2016年3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曲比古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35元。

综上所述,罪犯曲比古布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比古布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曲比古布减刑卷宗材料共1139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刘发祥,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富东乡桃子树村民委员会哩咪箐寨二队。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以(2016)云2822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该犯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以(2016)云28刑终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5月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8年9月20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10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发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3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62.5元。

综上所述,罪犯刘发祥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发祥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刘发祥减刑卷宗材料共1145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6号

罪犯罗开华,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沿江路230号二区10栋2单元3楼。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以(2017)云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31年10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7年6月13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开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9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2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开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开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罗开华减刑卷宗材料共1144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7号

罪犯郑继云,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沙坝村委会吗果一组。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云28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2031年10月2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2017年8月10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继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6.4元。

综上所述,罪犯郑继云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继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郑继云减刑卷宗材料共1141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廖加华,男,1985年6月7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都匀市大坪镇五星村十四组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30日以(2017)云2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1月7日起至2031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7年8月11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加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1元。

综上所述,罪犯廖加华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加华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廖加华减刑卷宗材料共1143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79号

罪犯张扎丕,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酒井乡岩因村民委员会艾章老寨3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4日以(2016)云28刑初3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以(2017)云刑终5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7年8月2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扎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1月至2019年11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72.1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扎丕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丕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张扎丕减刑卷宗材料共114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0号

罪犯王焱丰,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湖县徐桥镇桥东村王屋组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以(2017)云28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0月7日起至2031年10月6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以(2017)云刑终字8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0月17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焱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10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181.7元。

综上所述,罪犯王焱丰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焱丰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王焱丰减刑卷宗材料共1147页。                                  2020年02月1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0)云西狱减字第281号

罪犯毛留远,男,199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荞山乡海坝村海坝组52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27年12月1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 该犯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2日送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 2016年8月15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8刑更8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八个月;2018年6月13日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8刑更6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留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4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期间,月均消费296.5元。

综上所述,罪犯毛留远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留远予以减刑九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0年2月14日

 

附:罪犯毛留远减刑卷宗材料共1145页。                                  2020年0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