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33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9

    罪犯陈永明,男,1972513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44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12912日起2015611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陈永明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明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永明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