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54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9

    罪犯陈立云,男,1981520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1018作出了(2012)腊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立云犯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刑期自20121019日起20181018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陈立云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立云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陈立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立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1218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