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52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9

    罪犯陈春光,男,19951225生,苗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3523作出了(2013)腊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春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815作出(2013)西刑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1030日起2015829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陈春光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春光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陈春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春光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