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32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9

    罪犯巢雄,男,1979618生,汉族,高中文化,广西省柳州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61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巢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1221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1071号刑事判决,维持上诉人巢雄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巢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225作出(2014)西刑执字第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巢雄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714日起20231113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巢雄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巢雄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巢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巢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21213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