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56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罪犯蔡彪,男,1962915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墨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511作出了(2013)墨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529日起2016528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执行机关代表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蔡彪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彪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黄仁龙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及罪犯蔡彪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蔡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即自2015611日起2016528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人民陪审员   刀 德 校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