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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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蔡彪,男,
云南省墨江县人民法院于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蔡彪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彪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黄仁龙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及罪犯蔡彪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蔡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计算,即自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飞
审 判 员 张 少 明
人民陪审员 刀 德 校
二O
书 记 员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