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35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罪犯波香罕,男,1970312生,傣族,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1128作出了(2011)腊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香罕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2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波香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1216日起2016815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波香罕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波香罕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波香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波香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815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