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320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罪犯波光香,男,1966912生,傣族,文盲,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330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光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89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波光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21120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61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波光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4225作出(2014)西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波光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104日起201593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波光香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波光香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波光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波光香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