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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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白荣祥,男,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白荣祥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荣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郝亮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及罪犯白荣祥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白荣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荣祥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飞
审 判 员 张 少 明
人民陪审员 刀 德 校
二O
书 记 员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