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10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罪犯白荣祥,男,1984311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于2012125作出了(2012)思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荣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63日起201662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执行机关代表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白荣祥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荣祥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郝亮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及罪犯白荣祥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白荣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荣祥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人民陪审员   刀 德 校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