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29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罪犯白会昌,男,1968128生,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725作出了(2012)腊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会昌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1015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16日起202215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白会昌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会昌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白会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会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85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