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2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罪犯艾尼·玉斯因,男,197215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新疆巴楚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912作出了(2012)西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尼·玉斯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1126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1218日起20261217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3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艾尼·玉斯因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尼·玉斯因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艾尼·玉斯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尼·玉斯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417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