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41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罪犯艾尔肯,男,196799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新疆博乐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110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尔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刑期自20101220日起20221219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511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514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执行机关代表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艾尔肯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尔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人祁彬出庭作证。检察机关及罪犯艾尔肯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艾尔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尔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419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 少 明

人民陪审员   刀 德 校

二O一五年六月四日

       聂 也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