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0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岩旺坎,男,19901115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9813作出了(2009)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旺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1216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70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岩旺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522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29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旺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3820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旺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122日起2016101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旺坎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旺坎系暴力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岩旺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旺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101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