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0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小老,男,19681129日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11024作出了(2011)景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小老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110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小老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01120日起20151119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小老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小老系数罪并罚,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4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小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小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619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