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10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李帅,男,1989911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129作出了(2013)景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13627日起2015426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帅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1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帅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帅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5326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