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9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李贵禄,男,1974110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322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贵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贵禄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522日起2022621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贵禄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贵禄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贵禄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贵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621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