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93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李小科,男,1983916生,拉祜族,文盲,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1210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427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小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513日起2024612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小科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科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小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小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612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