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8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宗志坤,男,19821210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墨江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49作出了(2012)腊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志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531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719日起20191218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宗志坤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宗志坤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宗志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志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818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