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85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沈自发,男,19731113生,汉族,文盲,云南省巧家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09512作出了(2009)腊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自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78作出(2009)西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827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48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自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自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1225日起20151024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沈自发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自发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沈自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自发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