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84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罪犯岩叫勒,男,19781013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宁洱县人民法院于2008109作出了(2008)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00214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5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叫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2827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叫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31126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6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岩叫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527日起2019126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1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1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叫勒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叫勒系累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岩叫勒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叫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126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五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