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终字第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8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96129,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  因本案于2014319被刑事拘留,2014425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9573,哈尼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因本案于2014219被刑事拘留,2014329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9374,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因本案于2014320被刑事拘留,2014425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男,生于199051,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因本案于2014424被刑事拘留,2014530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920511,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112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723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414被刑事拘留,2014522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94121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因本案于2014419被刑事拘留,2014526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男,生于19951008,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男,生于1992515,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某,男,生于19941119,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因本案于2014320被刑事拘留,2014425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9586,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826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3923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219被刑事拘留,2014329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生于1994315,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因本案于2014319被刑事拘留,20140329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生于198898,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因本案于2014219被刑事拘留,2014329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941113,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313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514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515被刑事拘留,2014613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某,男,生于199657,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因本案于201459被刑事拘留,2014613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龙某,男,生于199446,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因本案于201459被刑事拘留,2014613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许某,男,生于1989610,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78被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3810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523被刑事拘留,2014627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周某,男,生于198475,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因本案于2014523被刑事拘留,2014627被逮捕,20141222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吴某,男,生于1988910,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系红河县阿扎河乡阿扎河村委会草果一组农民,住该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910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517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523被刑事拘留,2014627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某,男,生于1994031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系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橄榄坝农场三分场二队居民,住该队46号。因本案于2014618被刑事拘留,2014726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岩某,男,生于19841128,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因本案于2014624被刑事拘留,2014725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951003,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绿春县人,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龙某、杨某、李某、周某、吴某、李某、马某、龙某、龙某、龙某、许某、李某、李某、周某、吴某、龙某、龙某、李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蒋某、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盗窃罪一案,于20141120作出(2014)腊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龙某、李某、周某、吴某、马某、龙某、龙某、许某、周某、吴某、蒋某、岩某、李某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马某、杨某、李某、龙某、李某、李某、龙某、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1222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某、杨某、李某、龙某、李某、李某、龙某、龙某,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131028日凌晨,被告人龙某伙同“李某”、“李某”在勐腊县城北路川南汽车修理厂内,将被害人刀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大阳牌DY110-18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

22013728凌晨,被告人李某、杨某、龙某在勐腊县城北路川南汽车修理厂内,将被害人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东宏牌DH110-13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

32013329凌晨,被告人龙某伙同“忠发、“处发”在勐腊县城北路川南汽车修理厂内,将被害人白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铃木牌SJ110-F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90元。

42013829凌晨,被告人龙某、龙某(已判刑)、龙某(已判刑)在勐腊县城北路粮食局路口,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27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

520131110凌晨,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北路粮食局路口,将被害人钱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WH125T-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620131027凌晨,被告人许某、龙某(已判刑)、“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粮食局22号仓库门口,将被害人龙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WY125T-9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50元。

72013728凌晨,被告人龙某、龙某在勐腊县勐腊镇粮食局张某家门口,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雅马哈ZY100T-7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82013119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李某”在勐腊县城北路孝感路口石油公司住宿区三幢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雅马哈ZY100T-7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

920131121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北路运输公司住宿区,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望隆钻貂牌WL150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60元。

102013621凌晨,被告人马某、龙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正街兄弟网吧楼下,将被害人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嘉陵牌JH150-C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00元。

112013627,被告人马某、龙某、李某、杨某在勐腊县城正街兄弟网吧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50-6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

122013717,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正街兄弟网吧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50-1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

132013220,被告人马某、龙某在勐腊县城正街兄弟网吧楼下,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SDH12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元。

142013115,被告人李某在勐腊县城正街兄弟网吧楼下,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铃木牌QS110-C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0元。

152013817,被告人马某、龙某(已判刑)、龙某(已判刑)、马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正街钰隆宾馆门口,将被害人岩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本田牌SDH125T-27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60元。

1620131210,被告人李某在勐腊县城正街信用社宾馆停车场内,将被害人黄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25T-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60元。

17201361,被告人龙某、马某在勐腊县城正街文化馆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大阳牌DY110-2E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182013926,被告人马某、杨某在勐腊县城正街文化馆门口,将被害人许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T-27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00元。

192013714,被告人马某、杨某伙同“陈某”在勐腊县城正街文化馆门口,将被害人戴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10-16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0元。

202013627,被告人杨某、李某在勐腊县城正街文化馆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铃木QS110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640元。

21201427,被告人杨某、吴某在勐腊县城正街祥凤珠宝店门口,将被害人依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25T-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22201314,被告人杨某、龙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金都商贸城南腊宾馆楼下,将被害人谢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嘉陵牌JL110-8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50元。

232013627,被告人杨某、龙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金都商贸城南腊宾馆楼下,将被害人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铃木QS110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80元。

242013111,被告人杨某、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金都商贸城南腊宾馆楼下,将被害人刀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10-2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90元。

252013422,被告人杨某、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金都商贸城南腊宾馆楼下,将被害人岩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达牌HD110-2G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

2620131223,被告人李某、龙某在勐腊县城正街蓝天网吧门口,将被害人郑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钱江牌QJ125T-3M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70元。

272013930,被告人杨某、龙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曼庄桥头鸿运鹅庄门口,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峰光牌FK150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2820131228,被告人龙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人民检察院门口,将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嘉渝牌JY110-9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0元。

29201351,被告人龙某伙同“阿明”在勐腊县城茶马街坡头,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10-16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0元。

302013417,被告人龙某在勐腊县城茶马街住宿区16幢三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方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10-2C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

312013312,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茶马街住宿区27幢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钱江牌QJ150-18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0元。

32201363,被告人李某在勐腊县城茶马街坡顶保安亭旁边,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轻骑牌QM110-5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70元。

332014111,被告人吴某伙同“三鬼”在勐腊县勐腊镇福光小区,将被害人岩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铃木牌UM125T-C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170元。

34201327,被告人龙某伙同“鲁某”在勐腊县勐腊镇福光小区,将被害人丁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WH125T-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80元。

3520131030,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气象路气象站旁,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T-28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80元。

362013311,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气象路城子村环卫站,将被害人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WH125T-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60元。

372013620,被告人杨某、龙某在勐腊县城曼它拉路三合网吧楼下,将被害人胡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50-2A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80元。

38201386,被告人杨某在勐腊县城曼它拉路酸角树旁海洋钓具门口,将被害人孔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80元。

392013926,被告人龙某在勐腊县城曼它拉路酸角树旁老检验检疫局对面路边,将被害人岩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钱江牌QJ150-5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

402013616,被告人杨某、龙某在勐腊县城曼它拉路保险公司右侧停车场,将被害人骆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牌WY125-14F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80元。

412013817,被告人龙某、龙某、龙某在勐腊县城曼炸路口相约傣味饭店门口,将被害人依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本田牌SDH110-16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30元。

4220133月份,被告人马某在勐腊县第一中学后门,将被害人赵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00T-H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80元。

432013年,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李某”在勐腊县农场医院荷花池旁车库,将被害人瞿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建设牌JS125-6F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44201391,被告人马某、龙某在勐腊县农场医院荷花池旁出租房门口,将被害人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牌WY150-23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00元。

452013828,被告人龙某伙同被告人龙某(已判刑)、龙某(已判刑)在勐腊县中医院住宿区大门口,将被害人环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T-27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90元。

4620131027,被告人龙某(已判刑)、许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中医院保卫科旁,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T-27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80元。

472013830,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农场医院荷花池对面路边,将被害人顾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隆鑫牌LX150-52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040元。

482013718,被告人马某、龙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农场场部大鱼塘旁边,将被害人匡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福田五星牌FT200ZH-6B型三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

4920131027,被告人马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农场场部篮球场,将被害人代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正好牌ZH125T-4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10元。

50201386,被告人杨某、龙某在勐腊县农场场部大鱼塘旁边,将被害人田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建牌HJ100T-8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40元。

512013125,被告人李某、许某在勐腊县勐腊镇南路豪源商务酒店停车场,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T-27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30元。

522013113,被告人马某、龙某在勐腊县纪委住宿区,将被害人罗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51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70元。

5320131012,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城南路辉煌广场小区内,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WH125T-6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800元。

54201382,被告人龙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行政中心办公楼前,将被害人单加锦停放于此的一辆建设牌JS110-9E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90元。

55201376,被告人马某、杨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行政中心办公楼前,将被害人史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铃木牌QS11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670元。

562013821,被告人龙某、龙某、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行政中心办公楼前,将被害人吴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钱江牌QJ150-18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0元。

57201444,被告人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行政中心办公楼前,将被害人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10-19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58201377,被告人龙某、马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谷名轩酒楼门口,将被害人董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建设牌JS110-B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30元。

59201413,被告人杨某、李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汽车站旁边的人行道,将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502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80元。

602013116,被告人杨某、李某、龙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碧海云天小区一栋楼下,将被害人左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铃木牌QS110-C 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80元。

612013711,被告人杨某、李某、马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建设银行门口,将被害人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铃木牌QS110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元。

622013615,被告人马某、杨某、李某、龙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如家商务宾馆门口,将被害人曾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25-2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

63201343,被告人李某在勐腊县勐腊农场三分场二队,将被害人匡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力帆牌LF110-7L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30元。

642013927,被告人许某、龙某(已判刑)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城百姓建材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牌SDH150-19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90元。

6520143,被告人马某、李某伙同“杨某”在勐腊县曼赛村往曼庄方向200左右下菜地的公路边,将被害人岩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钱江牌QJ150-18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40元。

66201435,被告人李某伙同“杨某”在勐腊县曼庄往尚勇方向3公里左右岔河边的小路上,将被害人叶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B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80元。

672013820,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尚勇镇尚勇村委会向阳村李某家橡胶林地路边,将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50-2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10元。

682013824,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尚勇镇尚勇村委会铜矿村段某家橡胶林地路边,将被害人段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50-6C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10元。

692013831,被告人马某在勐腊县勐捧岔路口农贸市场门口路边,将被害人郑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羊牌WY150-5A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80元。

702012324,被告人周某伙同“阿才”在勐腊县勐捧镇勐捧农场试验站,将被害人孙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50-15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80元。

712013226,被告人周某伙同“阿才”、“干三”在勐腊县勐捧岔路口农贸市场绿悦亨KTV门口,将被害人古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本田牌SDH125-51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90元。

722013418,被告人周某伙同“阿才”、“干三”在勐腊县勐捧岔路口农贸市场一服装店门口,将被害人依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10-2C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30元。

732013111,被告人周某伙同“阿才”、“干三”在勐腊县勐捧镇勐哈村委会曼坎村小组香蕉地内,将被害人马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隆鑫牌LX150-52A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30元。

7420135,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在勐腊县勐满农场一分场卫生所西山宅门口,将被害人刘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钱江牌150-18A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10元。

752013630,被告人李某在勐腊县139高速路往勐远方向高速路边,将被害人玉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铃木牌QS110-A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50元。

762013426,被告人杨某在勐腊县五分场平交口往139方向高速路边,将被害人何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重庆牌CQ110-3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70元。

772013824,被告人龙某、龙某、李某在勐腊县五分场平交口旁高速路,将被害人马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HJ150-2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40元。

78201425,被告人吴某在景洪市勐罕镇通宝超市门口,将被害人宁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牌SDH150-19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130元。

792013815,被告人龙某在勐腊县勐捧镇勐润村委会三分场大桥旁,将被害人谢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大洲牌SDH110-16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00元。

802014522,被告人周某、吴某在勐腊县勐仑镇农贸市场诺基亚手机专卖店,对被害人李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HJ1502C型二轮摩托车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并抓获。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00元。

812013年,被告人蒋某将其收购的一辆被盗新大洲本田牌SDH125T28型二轮摩托车出售给了被告人岩某,岩某又再次将摩托车出售给岩某。该摩托车系被害人李某所有。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480元。

822013年,被告人蒋某将其收购的一辆被盗新大洲本田牌125T27型二轮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岩某,岩某又再次将摩托车出售给岩某。该摩托车系被害人黄某所有。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60元。

832013年,被告人蒋某将其收购的一辆被盗本田牌SDH125T25型二轮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岩某,岩某又再次将摩托车出售给岩某。该摩托车系被害人郑某所有。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360元。

842013年,被告人蒋某将其收购的一辆被盗本田牌SDH110-16型二轮摩托车出售给被告人岩某,岩某又再次将摩托车出售给岩某。该摩托车系被害人戴某所有。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50元。

852013102601时许,陈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段某在勐腊县勐腊镇新天地KTV包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陈某、杨某驾驶摩托车到位于勐腊县勐腊农场医院住宿区的赵某家中拿了一把刀欲报复,并邀约了在勐腊县半岛KTV娱乐唱歌的赵某(另案处理)前来帮忙。陈某、赵某、马某、“李某”、“马某”等人到达新天地KTV楼下后与被害人李某、段某进行发生打斗,并在打斗过程中将李某、段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被人打伤头部致左额叶脑挫裂伤,出现嗜睡等体征3日,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4623,公安民警在带被告人蒋某前往景洪市勐罕镇曼春满村指认现场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岩某神色慌张,将其抓获。经突审二被告人,被告人蒋某指认了被告人岩某;被告人岩某供述了其作案的事实、经过。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龙某、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515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1028日起2020627止),并处罚金70000元;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112日起2017111止),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112日起201521止),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龙某、龙某、李某因上述罪行,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中经了解:被告人马某、龙某作案时未成年,两人均因厌学而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学业,二被告人的家长忽视了对子女的教育和关心,被告人辍学后外出打工,结交不良朋友,被告人马某有吸毒的不良恶习,二被告人为满足个人物质奢求,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1、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2、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3、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4、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5、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6、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7、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8、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9、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10、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11、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12、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13、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14、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15、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16、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17、被告人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18、被告人岩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19、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0元。20、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前罪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0元。21、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前罪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3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某以其没有使用刀具伤害被害人,其行为并非致被害人重伤的主要原因,系从犯;属未成年人犯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杨某以其未参与第1824275960起盗窃;系职业高中学生,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以其未参与第242559起盗窃;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龙某以其未参与第24160起盗窃;所认定第30起盗窃的摩托车型号有误;认罪、悔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以鉴定出的摩托车价值过高,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李某以其认罪、悔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龙某以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龙某以其未参与第5056起盗窃;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某、杨某、李某、龙某、李某、李某、龙某、龙某及原审被告人龙某、李某、周某、吴某、马某、龙某、龙某、许某、周某、吴某、蒋某、岩某、李某犯罪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并有经一审开庭审理质证、认证的户籍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某、龙某、杨某、李某、周某、吴某、李某、马某、龙某、龙某、龙某、许某、李某、李某、周某、吴某、蒋某岩某、龙某、龙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刀某、黎某、白某、李某、钱某、龙某、张某、杨某、杨某、唐某、李某、王某、杨某、李某、岩某、黄某、王某、许某、戴某、杨某、依某、谢某、周某、刀某、岩某、郑某、王某、陈某、刘某、方某、王某、王某、岩某、丁某、杨某、唐某、胡某、孔某、岩某、骆某、依某、赵某、瞿某、唐某、环某、王某、顾某、匡某、代某、田某、王某、罗某、李某、单某、史某、吴某、徐某、董某、王某、左某、唐某、曾某、匡某、杨某、岩某、叶某、李某、段某、郑某、孙某、古某、依某、马某、刘某、玉某、何某、李某、宁某、马某、谢某、李某、李某、黄某、郑某、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龙某、李某、杨某、曾某、毛某、彭某、顾某、赵某、邓某、李某、陈某、岩某、岩某、岩某、岩某(大)的证言,鉴定聘请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物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物证照片,涉案证人、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处理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杨某、李某、龙某、李某、李某、龙某、龙某及原审被告人龙某、李某、周某、吴某、马某、龙某、龙某、许某、周某、吴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马某、龙某、杨某、李某、龙某盗窃数额巨大,周某、吴某、李某、马某、龙某、龙某、龙某、许某、李某、李某、周某、吴某、龙某、李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马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蒋某、岩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收购、销售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均应予以惩处。上诉人马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马某及原审被告人龙某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人吴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被告人吴某、周某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龙某、龙某及原审被告人李某在前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有漏罪,应数罪并罚。

关于上诉人马某提出其在故意伤害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与在卷证据所能明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杨某提出其未参与第1824275960起盗窃犯罪、上诉人李某提出其未参与第242559起盗窃犯罪、上诉人龙某提出其未参与第24160起盗窃犯罪、所认定第30起盗窃的摩托车型号有误及上诉人龙某提出其未参与第5056起盗窃犯罪等辩解意见,亦均与在卷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物证辨认笔录及现场、物证照片,涉案证人、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所能明确证实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

经审查,原判对上诉人马某、杨某、李某、龙某、李某、李某、龙某、龙某的量刑并无不当。对原审被告人龙某、李某、周某、吴某、马某、龙某、龙某、许某、周某、吴某、蒋某、岩某、李某的量刑亦无不当。

另查,原判将被告人吴某错列为“吴某”,将被告人蒋某错列为“蒋某”,本院均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判根据上诉人马某、杨某、李某、龙某、李某、李某、龙某、龙某及原审被告人龙某、李某、周某、吴某、马某、龙某、龙某、许某、周某、吴某、蒋某、岩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八上诉人及十三原审被告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所列原审被告人吴某、蒋某姓名虽有误,但本院已作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郭建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陶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