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5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

被执行人: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46作出的(2014)海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611向勐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79提及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446作出的(2014)海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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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