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勐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震宇、勐海县版纳普洱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1017作出的(2013)海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1119向勐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79提及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31017作出的(2013)海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